经查实,在1998年8月至2002年4月期间,张某利用职务的便利,采用伪造凭证,通过虚列科目,将银行资金近二千万划至个人账户,绝大部分为现金提取,用于购买土地、股票、外汇及个人挥霍等。
经法院审理查明,张某的作案手段很常见,其采用伪造凭证编造客户汇款的方式,通过电子汇兑系统将资金划至其借用他人名字在B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并直接虚列“清算资金往来”,造成当天科目平账。由于该银行规定往来科目年末必须无未达账,他便采用压单、延迟其他正常结算客户凭证入账的方式,延误银行客户的资金入账时间和客户往账的发送时间,占用客户部分资金。对仍然不足的部分,他以虚列“其他应付款”的方式记账,从而达到“清算资金往来”年末无余额的假象。在对账时间过后,又将上述科目反方向调整,将资金缺口保留在“清算资金往来”科目。在长达四年的时间里,他用的是同一种方式在操作,将近二千万的资金划入了个人账户。
就目前的银行系统来说,其制度不可谓不严格,不可谓不齐全,但为什么还会发生这样的案件呢?根据专业人士的分析,虽然此案发生的原因有多种,但是究其关键却在制度的执行上。
再严密的制度需要落实才能有效,再完善的制度需要执行才能有好的结果。上述案例的发生就是制度的推广不力和执行不到位引起的。
国内的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革后,各银行的任务加重,压力增大。银行产品同质化问题严重,同业竞争日益激烈,在片面追求人均利润指标的同时,专业人员配置不足,一些看似不大重要的会计制度如会计人员的强制休假制度得不到切实的落实,甚至个别小的股份制银行会计人员兼任营销岗,为案件的发生埋下隐患。
由此可见,执行制度比编制条文更重要。对于企业来说,应把更多精力放在制度的执行过程中,放在对执行效果的检查和监督上,真正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在上述案例中,假如A支行能够定期对会计核算进行排查,而不是等到升级的时候才排查的话,又怎么会让罪犯作案四年之久?因此,有必要严格按照规定落实强制休假、与客户定期对账等制度,有条件的要逐步推广员工家访制度,及时掌握员工从事赌博、炒股、炒楼或与其收入不符的高消费等异常行为,防微杜渐,将案件发生的概率降至最低,以达到稳健发展的终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