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马克思对新公平观的建构(3)

其次,与资本主义社会权利平等的虚伪性不同,这种权利平等具有真实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是对资本主义平等观或正义观的彻底实现。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平等的权利总还是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因为“这里通行的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当然,“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③

第三,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公平正义强调公共利益的增长和对弱势群体的救助。马克思认为,这一阶段在总产品用于个人分配前要从中扣除“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并强调指出“同现代社会比起来,这一部分一开始就会显著地增加,并随着新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增长”;他还指出,也要扣除“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总之,就是现在属于所谓官办济贫事业的部分”。①从这里我们可以自然地得出马克思主义观中关注公共利益发展的旨趣和关心弱势群体的生存、发展的旨趣。

总之,如果说资本主义社会正义的内核是资本的正义的话,那么,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其正义的内核可以概括为劳动的正义。

由于以劳动为核心尺度的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忽视了人与人之间的天然的不平等(例如劳动者不同等的工作能力)以及劳动者的具体家庭情况(例如结婚与否,子女多少等),“因此,在提供的劳动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基金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②有鉴于此,马克思认为,这些弊病尽管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不可避免,但需要在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加以解决。

在马克思看来,从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走向高级阶段,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自发分工的消失,二是劳动不再是主要谋生手段,三是个人的全面发展和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他指出:“在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在迫使个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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