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为你》清明奇案(4)

原告陶静诉称:“原告在父母生前为他们购买了双人墓穴,并经父母当场查看确认。父亲去世后,被告陶洁违背父亲意志,擅自将父亲骨灰盗走另行安葬,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影响了原告对父母的共同祭奠,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陶洁停止侵权,将父亲骨灰盒移回至双人墓穴,向原告赔礼道歉并给付精神抚慰金5000 元。”

被告陶洁针锋相对地答辩:“父亲生前曾经先后娶过两个妻子,自己的母亲是原配,父亲曾经对她表示死后愿意与两任妻子合葬。但是,父亲去世后,原告出于自私之心,将父亲与其生母二人合葬,违背了父亲的意志,侵犯了自己的祭奠权,应当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给付精神抚慰金的是原告陶静。现在自己将父母合葬没有侵犯原告的祭奠权,希望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她们双方情绪激动,互相指责对方私欲熏心,不忠不孝。尽管她们之间的纠纷掺杂着经济利益,但是,本案的法律焦点在于,原告陶静对父母的祭奠权是否受到了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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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侵害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行为包括有过错与无过错、违法与合法、侵害人身权与侵害财产权、有损害事实与无损害事实等。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 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由此结合本案,原、被告双方的父母均系合法夫妻,生前感情很好,死后三人合葬亦属民间善良道德风俗,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原、被告双方除口述之外,均无证据证明父亲生前曾经有过合葬安排。由于原、被告发生矛盾,陶静先阻止父亲与两任妻子合葬已经侵犯了陶洁的祭奠权,后陶洁不通过合法方式主张诉求,擅自将父亲骨灰迁出与其母亲合葬,同样侵犯了陶静的祭奠权,可见,在本案纠纷中,原、被告双方互有过错。陶静的诉讼请求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陶洁败诉后还可以起诉她,届时陶洁的诉讼请求同样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本案以调解结案为宜,这样既化解了家庭矛盾,又符合我国的道德伦理、传统风俗,可谓双赢之举。

法官在休庭后约谈了她们双方,指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为同父异母姐妹本应和睦相处,共同妥善安排父母后事,以求亲情长续。现原、被告因长期矛盾而对簿法庭,实为不该。作为合法夫妻,死后三人合葬亦属民间善良道德风俗,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子女对父母的哀思有多种寄托方式,姐妹和睦才是对老人们最大的安慰。法官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和语重心长的话,让抱着抗拒态度的陶洁、陶静姐妹俩反省。经过耐心的说服教育,她们都作了自我批评,互相致歉。陶静表示:“我同意父母三人合葬。”陶洁说:“我把父亲的骨灰迁出,愿意承担陶静购买墓穴的一半费用。”法官主持她们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陶静向法院申请撤诉。墓地管理部门表示三人合葬的安排合情合理合法,愿意配合墓穴的开启和封闭,但是,不承担搬移骨灰盒的义务。按照习俗,搬迁墓地需要死者的晚辈子女手捧骨灰盒,在陶家姐妹选定的日子,陶静将父亲的骨灰盒捧至墓穴,陶洁将母亲的骸骨放进穴位中。至此,三人合葬完毕,夫妻真正入土为安。

陶家姐妹之间的矛盾不仅有情感纠纷,还有经济利益纠纷。人生不过百年,爱也好,恨也好,在世界上能够陪伴你一生的就是亲人和亲情。相濡以沫的亲人不应为经济利益所困扰,更不应六亲不认反目成仇。如果我们都懂得了这一点,还有什么样的家庭纠纷不能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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