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点释义:祭奠权 >>>
祭奠权,是公民基于亲属关系以及其他非亲属关系而产生的对死者表示追思和敬仰的权利。祭奠权从性质上看属于公民身份权的范畴,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公民的祭奠权作出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丧葬风俗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并符合公序良俗,应当受法律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7 条关于民事活动有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法院在正式立案前通知姐妹俩到诉调对接中心进行调解,谁知道她们都不愿意坐下来与对方进行调解,要求法院尽快转入立案审理程序。调解员没有放弃,他知道她们双方走到这一步,相互之间必然有许多怨气,要做到案结事了,还必须解开她们的心结。于是,调解员分别约见了陶洁和陶静。接触了双方以后,他才发现陶洁和陶静两姐妹不仅在父母如何安葬问题上有矛盾,而且在家庭财产问题上同样有矛盾,曾经为此打过官司。双方的纠纷可谓盘根错节,十分复杂。
● 利益惹争议 姐妹情断绝
原来,陶洁、陶静两姐妹结婚后都搬出去另行居住。2006 年陶静的母亲因病去世后,她将父亲接到自己家中赡养,老房子空着。陶洁因为陶静不同意购买三人合葬墓穴而与其发生矛盾,平时与她很少来往,只是偶尔利用节假日前去探望父亲,坐上几分钟就走。后来,有个老邻居打电话给陶洁,反映说:“你家老房子里住的房客动静太大,影响了左邻右舍休息。”陶洁回答:“你听错了吧,我父亲已经去陶静家了,现在老房子空着。”邻居告诉她:“你家这房子早已经出租了,现在里面住着一家三口人。”陶洁听后疑惑地给陶静打电话,陶静告诉她:“家里的房子我租出去了,因为爸爸年龄越来越大,看病吃药花钱也越来越多。为了贴补爸爸的生活费,经过他同意后我才出租的房子。”陶静擅自出租家里的老房子,并且一分钱的租金也没有分给陶洁,陶洁心里有些不高兴。但是,陶静的理由冠冕堂皇,陶洁也不好公开反对。
不久,陶洁听说陶静家又买了大房子。以她对陶静家中收入情况的了解,知道她没有买这么大房子的实力。于是,她心里隐约感到不安,就去房地产交易中心了解家里老房子的登记情况,结果发现房主已经不是老父亲了。她上门了解情况,房客确认他就是登记的新所有权人,并说:“这个房子我承租不久后就买下了,50 万元购房款已经支付给陶静。”陶洁这才发现,陶静瞒着自己把家里的老房子卖了,竟然还骗她说是租出去了,卖房款肯定被陶静用于买房子了。为了把事实真相弄明白,陶洁立即给陶静打电话质问卖房子的事情。陶静说:“房子是爸爸为了给他养老让卖的,这些钱已经用在他身上了。”陶洁知道父亲跟陶静共同生活,已经被陶静控制,不能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她看陶静占了便宜还卖乖,一气之下就去见父亲。她对父亲说:“陶静卖房自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我要代您讨回公道。”父亲同意后,她以监护人身份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父亲将妹妹陶静告上法庭,请求认定陶静代父卖房行为侵权,宣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妹妹陶静答辩称,自己才是父亲的监护人,售房是父亲授权所为,请求法院对陶洁假借父亲名义提出的诉讼不予立案。她还带着父亲来到法院,老人当场对法官表示:“是我让陶静卖的房子,陶静的行为代表我。”于是,法院通知陶洁:“你父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已经亲自到法院表示卖房经过他同意。他不打官司,要求撤诉。所以,你无权作为监护人提起诉讼。法院不予立案。”结果,姐妹俩的卖房纠纷案不了了之。
了解到陶家复杂的人际关系和财产纠纷背景以后,调解员知道父亲骨灰之争的案件无法通过调解结案。于是,法院启动了审判程序。立案后择期进行开庭审理,原告陶静和被告陶洁都参加了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