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国的军制很有典型意义,其他国家的军制,从《周礼》一书的记载看,大体与齐相同。
南方的楚国虽然在军制与官制的设置和名称上往往与中原不同。但“兵农合一”这一点则是一致的。《左传》宣公十二年(公元前597年)说楚王在国“无日不讨国人而训之,于民生之不易,祸至之无日,戒惧之不可以怠”。在军则“无日不讨军实而申儆之,于胜之不可保,纣之百克而卒无后”。说明楚国的国人也是具有亦军亦民双重身份,在国为民,故训之“民生之不易”;在军为士,故申儆之“胜之不可保”。这种制度无疑也是村社组织与军事组织的统一。
“兵农合一”制度的经济基础是以土地公有制为特征的井田制度。《汉书·刑法志》所说周代“因井田而制军赋”,正道出了这一问题的因果关系。在井田制度下,每一具有士兵身份的村社社员都得到一块由村社代表国家分配的足以维持自己和家属生活的份地,并为国家负担兵役。份地是他为国家服兵役的基础,兵役则是他因份地而产生的义务,两者相辅相成。
“兵农合一”制度的基本特点,是服役人员平时散在村社为农,战时临时征集为兵。散在为民时,兵器收归国家统一保管,临事征兵时,同时发授武器,与终日兵不离手、手不离兵的常备军明显不同。这就形成临战集结和临时授兵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