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税收理论(7)

(5)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国际税收条约或协定。

2.税法的非正式渊源。税法的非正式渊源不能作为税收执法和司法的直接依据,但也对税收执法和司法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在我国,税法的非正式渊源主要是指习惯、判例、税收通告等。

(三)税收的效力与解释

1、税法的效力

(1)税法的孔家效力。税法的空间效力指税法在特定地域内发生的效力。我国税法的空间效力主要包括两种类型:①在全国范围内有效;②在地方范围内有效。

(2)税法的时间效力。税法的时间效力是指税法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和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①税法的生效。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二是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三是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

②税法的失效。税法的失效表明其法律约束力的终止,通常有三种类型:一是以新法代替旧法,这是最常见的税法失效方式。二是直接宣布废止某项税法。三是税法本身规定废止日期。

2、税法的解释

(1)立法解释。(2)行政解释。(3)司法解释。

(四)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或称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确定国家征税和私人纳税义务的根本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含义可以表述为:税法主体及其权利和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种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国民也不得被要求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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