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税收理论(6)

第三节  税法与税制

考点五  税法概述

(一)税法的概念

税和法历来是不可分割的,有税必有法,无法便无税,税法是税收的表现形式,税收必须以税法为其依据和保障。

税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税务征管机关从事税收征收管理与纳税人从事缴纳活动的法律依据。

税法的概念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即有关税收活动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税收体制关系、税收征纳关系、税收管理关系和其他税收关系。

其次,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一系列税收法律规范的总称。

再次,税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

(二)税法的渊源

税法的渊源即税法的法律渊源,一般是指税法的效力来源,即税收法律规范的存在和表现形式。税法的渊源主要就是成文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国内法渊源和税收双边协定、国际公约等国际法渊源。

1.税法的正式渊源。在我国税法的正式渊源专指由国家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的作为税法渊源的制定法。

(1)宪法。宪法作为税法最终、最高的法律渊源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直接的渊源,即宪法中关于税收的直接规定;二是间接的渊源,即宪法中确定的一国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制度、分配制度及各项原则性规定,在税收立法、执法、司法中必须严格遵循,得到充分体现。

(2)税收法律。

(3)税收法规。

(4)部委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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