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1.法治落实“制衡”(6)

美国移民局的移民入籍考试一百道试题中,在“美国政府——美国民主原则”栏内,第十二题为:

“法治”是什么?

答案有四个选择:1.人人都应遵守法律;2.领导人必须遵守法律;3.政府必须遵守法律;4.没有任何人在法律之上。

表面上这四个答案都是对的,但移民局的标准答案是第三项:“政府必须遵守法律(Government must obey the law)”。

评估之下,第三选项不但可以涵盖其他各项,而且最精确地道出了“依法治国”的要义。离开了这一条,掌握庞大权力的政府可以轻而易举地把好端端的法治国家翻手变为不足称道的人治天下。

“法制国家政府必须守法”,不只是一个口号或概念,而是一个可操作的必要条件。这不仅是政府成员的自觉善愿,而且一定要强制它“不得不守法”。

美国第43任总统乔治?布什做了许多错事,但有句话说得很好,他在一次演讲中说:“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不是令人炫目的科技,不是大师们浩瀚的经典著作,不是政客们天花乱坠的演讲,而是实现了对统治者的驯服,实现了用民主的方式把他们关在笼子里的梦想。因为只有驯服了他们,把他们关起来,才不会害人。我现在就是站在笼子里向你们讲话。”

按照国际反腐组织“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的排序,从整体看美国属于腐败程度较轻的国家。对于一个拥有3亿多人口和2000多万政府雇员的国家而言,美国公职人员的年腐败发案率不算高。但“道魔之争”从未休止,任何契约均会因为观念、立场、背景、信息、语言、时间、不确定性、签约动机差、司法裁决与执行等问题而存在欠缺,为那些即便不违法但是不道德的罪恶行为提供了弹性空间;特别是利益集团操控下权钱导向的所谓“合法化腐败”或“隐性腐败”,一直在拷问着美国法制体系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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