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法律并非严格得僵化。美国法院拥有司法解释的权力,往往赋予法律条文含义的很大伸缩性。除却明确的“合法”和“非法”之外,凡是处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边缘地带,没有讲明不可以干,就留下了可行的馀地。
例如,美国联邦法律规定,以赌博促经济的做法只在内华达和特拉华两州合法。其他各州的法律禁止赌博(除了印第安保留地),立法原文是禁止在Land(土地、领土)上赌博。后来认为绝对禁赌不利于经济发展,法院就按文义解释Land为陆地,故可离岸开赌,即在船上开赌场。以后又容许靠岸开赌、在湖上盖房子开赌,甚至在房子下放水,建一个大水池就可开赌场。于是许多地区在靠近河、湖岸边的水上造一个船形建筑,赌场就建在汪汪的河水之上。这种“钻空子”的做法看来很不严肃,但体现了在某项法律未得修正时,谋求适应社会需要(如经济发展的需要)的灵活性。
美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化过程,除了修订立法,还常常经由一个个的判例构筑健全。美国判例的诉讼过程同时也相当于一个立法的过程,判例的结果一旦确认,也会产生法律效力而得到遵守。
新生的美国,作为一个异端清教徒、流氓无产者以及世界各地络绎而来的冒险家们的聚居地,如果没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人们会用“自然正义”的方式为自己找回公正,只能导致血腥和更不公正,无法想像构成一个长期稳定、快速发展进步的社会。
美国成功地建立了“依法治国”体制,人民公意委托“第三者”来主持权利与权利之间冲突的公正裁决。这个第三者被赋予了庞大的权力,它的名字叫政府。然而,开国元勋们从第一天起就忧心忡忡,担心握有庞大权力的政府,凭什么就不会就像有史以来无数政权那样,为了掌权者自己的特权,有朝一日反过来骑在人民头上,剥夺人民大众来之不易的自由权利呢?
法律的运用,可以区别为“法治”与“人治”。
“人治”实质上是丛林法则的延续形式。掌握权力的政府可以凭借拥有的暴力制胜强势,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统治,按照自己的意志制订法律“治人”;自身则超越法律之上,根本上不受法律约束。
“法治”是进步人类寻求“为人之道”规律性的灵性智慧升华结晶。“法治”指的是这样一种国家政治框架:立法的目的不是为了便于“治人”,而是保障社会成员公平的自由权利。政府必须依照法律进行治理而不得任意妄为。所以,对公权力的限制构成了法治的基本内容。如果问“法治治谁?”不言而喻,“法治”必须把权力作为管制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