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升号事件(3)

希伯特:“完全如阁下所说,可是贵官忘记了一件事,即东京英国代理公使在最终调停日清两国纠纷时,提议的7月20日为止的期限,该日期意味着最后通牒。此后的日时再宣布交战将毫无意义,即便是欧洲诸国的政府也不会如此解释。”

巴鲁奇:“道理是这样的,可是日本政府不是对英国公使的提议又延续了5日的犹豫期吗?最后通牒的有效日期是日本政府作出的。”

希伯特:“最后通牒是谁作出没有究明的意义。拙者想说明的最后通牒是战争的一方作出的,而且通牒期限经过。既然觉悟到早晚都会发生战争,再延续战争日期是没有意义的。”

巴鲁奇:“可是并没有发布开战宣言。”

希伯特:“拙者也承认这一点,国际公法学者,特别是英国公法学者认为,不需要正式的宣战布告,仅仅军队开赴边境的举动就足以表明战争的意向。贵官一定还记得1870年普法战争的始因,单纯因为一封被政治利用的电报,德国和法国间发生了战争。日本政府与此相比履行了谨慎的手续,通过英国政府转达清国政府通牒期限。在清国超越期限继续增兵的情况下,日本政府就有理由视为是主动挑战最后通牒的交战意图的。”

巴鲁奇:“然而战争实际上还没有开始。”

希伯特:“是的,浪速舰命令高升号停船时尚未开始,可是在数分钟后,济远舰向浪速舰发射了鱼雷,拙者认为鱼雷发射就意味着交战。”

巴鲁奇:“目前这件事并没有得到证实,济远舰面对强大的三艘日舰,很难想象会发射鱼雷先行攻击挑战。”

希伯特:“拙者相信两国军舰相峙时,济远舰首先开炮是不容置疑的,而且济远舰还挂出了休战旗,以休战旗迷惑近敌是有特定的企图的。”

巴鲁奇:“清国巡洋舰开炮的因由,也许是浪速舰叫停高升号之所为。”

希伯特:“高升号系英国船亦可视为清国船,如贵官所述那样,高升号若是英国船,那么清国就没有干涉的权力,船长有权履行停船、临检、随行的职责权。若是清国船,清国就有干涉舰船行为的权力。现在英国政府之所以无法抒发苦情,是因为当时属于英国籍的船已经被清军控制转变成属于清国的船,日舰理论上虽然不能对其开炮,现实中又没有不开炮的理由。”

巴鲁奇:“该船系英国船,既然浪速已经命令其停船,就没有继续攻击的理由。”

希伯特:“应该是这样的,但是事发的顺序导致事情的变化,因为日清间的战端是因为济远舰引起的,开炮的当时就等于实行了战争法。根据战争法,交战国在战时有权叫停中立国运送战争禁输品船舶的权力,高升号当时正是在输送士兵和战时禁用军器,这一点我想贵官是承认的。”

巴鲁奇:“当然,可是完全没有必要令船舶沉没、乘员溺死。”

希伯特:“这应属于另外的问题。战端既然已经开始,浪速舰长两次派出小艇登船向高升号传达跟随命令,与清国军人交涉长达四个小时。然而交涉不但毫无效果,反而该船被清军控制,船长也成了清兵的俘虏,这是国际公法所不允许的。”

巴鲁奇:“虽然是这样,但没有必要让其沉没。”

希伯特:“这仍属于另外的问题。浪速舰长发出高升号跟随命令时,船长遵从了命令,但是清国人拒绝降伏,阻止了船长的行为。根据汉纳根和船长的证言,高升号船长已经失去该船的指挥权。清国人威胁船长的生命,妨碍降下小艇离去,从法律的概念上说,高升号已经被劫持。即使当时桅杆上仍然悬挂英国旗,事实上已经不属于英国所有,因为代表该船的船长已经失去自由。目前,俘虏船长的行为,还不清楚是搭乘该船的清国士兵自发所为,还是清军将校之命令所为。如果是清兵自发的行为,法律上意味着该船落入海盗之手;如果是清军将校的命令,意味着清国皇帝陛下的士兵,代表清国政府开始与日本政府战争。在这种情况下,浪速舰长采取军事上的处置是完全正当的,有必要打击被敌兵夺取的借以抵抗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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