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纳税和代议权之间的关系理解为财政民主化的范例是不对的,这是把历史上的辉格党理论嫁接到了财政领域。许多近代独裁政府都是在没有赋予公众代议权的情况下施以重税的。举个明显的例子,在一战之后,法西斯政权下,不经议会批准也可以征税。但在这种情况下,若要高效征税,就必须建立一支征税大军,即官僚机构。
起用公职人员最早出现于法庭,这是一个主持公理或行使统治者其他权利的机构。在近代早期,法庭的费用十分高昂,不仅欧洲如此,例如16世纪的日本,日本幕府绝大部分的开支都用于法庭,而法庭、后宫和马厩几乎构成了印度王的全部花费,但这种机构很少会涉及像税收这样乏味的事务。
现代意义上的官僚机构是指其官员以薪资为收入并执行统治者命令的机构,它的出现和代表大会一样,也不是直线发展的。在中世纪早期,由于教会垄断了对书记员起草、执行文书的培训,导致俗世民众受教育程度偏低。而俗世的非正规教育也产生了大量希图晋身公门的外行人,但这个群体的涌现并非现代官僚机构出现的分水岭,这些备受历史学家称赞的“新人”,其晋身公门的动机只是为了获得稳定的收入(不管是以薪资还是职务特权形式),而不是韦伯所说的达到行政合理化目的。事实上,许多君主都将政府公职当做国家财产,简单地将它们卖给出价高的人,某种意义上这些职位也创造了财政收入。
这种公职出售有两种形式:将某些税卖给所谓的“税款包收人”,和将某公职卖给个人。税款包收在英国也有,从伊丽莎白一世到长期国会,某些关税即采用税款包收形式。而法国的税款包收情况更为突出。17世纪上半叶,三大税款包收(即盐税包收、贡金包收及关税包收)的收入占了间接税收入的80%。1681年,考伯特将国内货物税、关税以及烟草专卖权合为一体,打包租赁给一个由40个包税人组成的名为“包收人总会”的辛迪加组织,它的租赁合约每6年重议一次。税款包收的主要弊病在于:一切由包税人操作,包税人雁过拔毛,一半的税收收入都到了法国政府手中。18世纪,法国曾尝试对此改革,引入规范制度(即政府支付给包税人薪水和奖金),却由于既得利益阶层的强烈抵制而告失败。包税联合会被斥为“一个巨大的地狱般的机构,它掐住每个公民的脖子,榨取他们的血汗”。
法国旧政权所依赖的另一种财政手段就是卖官鬻爵,它曾被称为“第二种公债”,这是由于对公职投资获得的收益相当于投资政府公债的利息收入。到1660年,约有4.6万名公职持有人,这些公职的资本金约为4.9亿里弗。在思考詹姆斯二世于1688年被推翻这件事上,路易十四的顾问得出了这么一个结论:
如果英国国王的官员人数和法国一样多的话,那么革命就不会发生。因为拥有这么多的政府官员,就意味着拥有这么多和王权休戚相关的维护者,没有这个王权,他们也将一无所有,一旦这个王权被推翻,他们也就损失了购买这些官位的大笔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