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也可以分等级,以便按照收入的高低课以不同的税率。累进性所得税的一个早先的例子是短暂的法国户税,它的目的是要达到平均每户3法郎的税负水平,但依照每个家庭的收入高低征1~9法郎不等。18世纪让·路易·格拉斯兰将这个设想落实,他主张实施一种从零税率到税率为最高收入的20%的直接税。大革命时期,罗伯斯庇尔接过了这个观点:“那些收入不超过生存基准线的公民可以免去税负,其他人应根据财力按等级承担公共开支。”人们常把级差征税与雅各宾主义相提并论,这种联想很久之后才逐渐淡化,这也不仅发生在法国,格莱斯通首相在级差征税中看到“鲜明的共产主义倾向”,他认为:“这可能等同于充公。”
但格莱斯通自己也承认:“级差征税的原则已经在税收豁免政策中得到体现。”而且他本人在1853年推出的所得税政策也反映出级差征税的理念,他规定对100~150英镑的收入征收更低的税率;1863年,他又规定给予收入低于200英镑的纳税人60英镑的补贴,迪斯雷利在1874年进一步完善了这一政策。而突破性的所得税政策是1909年劳埃德·乔治的“人民预算”,这一政策对更高收入课以更高税率,它推出三种不同税率:2 000英镑以下的年收入税率为3.75%,2 000~3 000英镑的年收入税率为5%,3 000英镑以上的年收入税率为5.83%,此外,对5 000英镑以上的年收入加征2.5%的附加税。劳埃德·乔治1914年的财政提案(被否决)设想再调低收入档,加大级差,并对继承税也进行级差征税。1939年,附加税的税率为41%,到1945年附加税税率提高到48%(收入超过20万英镑),直到20世纪80年代,这些税率才有所下降,其中较高收入的税率降到40%。
到20世纪,不仅对个人所得征税,对公司所得也开始征税。在英国,一战再次成为了分水岭,当时推出了额外利润税,它是对战前和战时的利润差额征税。二战时期也采取了同样的措施,而此时税率达到了100%,但在战后实行了20%的退税。1965年,工党对公司利润推出了公司税,以及对资本增值的资本利得税。
所得税征收的一大困难是估算问题。国家是否应该效仿法国1914年前的做法,根据“客观”标尺来测估收入呢?或者国家是否应相信公民自己申报纳税,假设大多数人不会过分压低自己的收入呢?如果不是的话,国家调查权限的范围又该是多大呢?法国采取测估纳税,不仅对土地,而且对企业、个人、动产、门窗都加以测算,但被证明代价过高,每样事物的“客观”标尺都落后于经济增长。例如,18世纪70年代,法国的1/20税即依赖本地的测估进行征收,但只有1/5的教区乐意配合。
与法国不同,美国和英国发展出个人申报纳税的体制。这个制度在美国沿用至今,每年个人报税单数量超过1.2亿。而在英国,由于二战的巨大开支,以及体力工人的收入增长,结束了英国的纯申报纳税制度。自从1944年出台了“发薪时扣除所得税”政策(PAYE),英国的雇主开始对雇员的工资实行代扣代缴。即便如此,所得税的征税成本仍高于关税和货物税,1992~1993年,关税和货物税的税收收入仅比税务总局低了16%,但征税成本仅为后者的一半,即只占税收收入的1%,相比之下,国税局雇用了一倍多的人力,征税成本占税收收入的2%。造成这个问题的部分原因是所得税政策中各种规定繁杂,这也是财政部长们希望讨好某个利益集团接二连三地对所得税政策修修补补的后果。1989年,工党议员弗兰克·菲尔德估计,若废除所有减免规定,所得税标准税率降为12%~15%将成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