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美也可以采用类似的结构。到18世纪70年代,北美殖民地的人们有时也要求在既有的帝国结构中实现更大的立法自治。他们重拾了一个观点,其对王权的捍卫在汉诺威王室支持者看来颇具托利党的保守主义色彩:每个殖民地的议会都与威斯敏斯特议会享有同等权力;他们还主张,帝国的各个部分只有通过效忠同一个君主才能得以联合。持有这种观点的不只是少数的美洲殖民者。英国国内也有赞同的声音,在持不同政见的大臣、哲学家理查德·普莱斯等改革派的著作中就有所体现。詹姆斯党后来体现出某种抗议倾向,在其核心的王朝学说上又添加了对社会民怨的关注,从而为此后约翰·威尔克斯的仗义敢言作了铺垫;与此类似的是,它的立宪学说也在政治领域许多出人意料的方面引起了反响。一个斯图亚特统治下的英国或许可以受到大西洋两岸的欢迎。
独立之后,殖民地居民似乎在人们看来总是坚决地反对君主制的。国父们的部分著作中也确对此有所解释。比如独立战争最早的斗士之一、美国的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在1775年提出,“英帝国”的观念在北美并没有宪法根据,“影射的是罗马那样的帝国,旁敲侧击地暗示英国王室的特权”是绝对的,与上院、下院无关。不过,每个殖民地都通过王室的纽带与整个帝国相联系这个富有爱国色彩的简单模式,还是吸引了殖民地的大多数居民。即使在独立以后,这种模式仍然对很多美国人很有吸引力。1800年,弗吉尼亚革命领导者、《联邦党人文集》作者之一、1809年出任美国第四任总统的詹姆斯·麦迪逊在思考联邦州府与各州的权力平衡问题时指出:
革命的根本原则是,各殖民地与英国都属于一个共同行政权威而非共同立法权威统一下的帝国的成员,彼此平等。美国各议会都应像英国的议会一样,保持完整的立法权力。殖民地和英国一样承认国王委派的行政官员,因此王室特权在每个殖民地都是有效的。
这种思考方式很传统,围绕的就是宪章、法令还有普通法特权等。当然,殖民地的观点最终是通过一种完全不同的自然法风格表达的,很快就得到广泛普及。比如,1764年,波士顿律师、最早就爱国问题进行争论者之一的詹姆斯·奥提斯借助洛克反斯图亚特王朝的自然法观点主张,只要立法部门辜负了政府的信任,打破了人类为之“进入社会”的“这项根本的、神圣的、不可更改的自我保存法则”,政府就会解体。在“自然法”的作用下,人们离开母国在别处寻找地方以“重获自然的自由与独立”—早在1766年就由弗吉尼亚的老政治家、小册子作者理查德·布兰德提出了这种革命学说。在布兰德看来,“当他们离开,那个国家的权威与主权就消失了”;这些人“将成立一个新的主权国家,独立于之前他们离开的那个国家”。在革命之后,这些观点被直接归为促成独立的原因。然而,这种向自然法观念的转变并不是必然的,而且直到18世纪70年代才得以广泛普及。如果帝国从1688年就已确定了殖民地分离并与国王直接保持关系的结构,也就不会产生这种自然法的要求。英美之间的争端就仍然要在对特定自由与特殊待遇的具体协商中去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