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图亚特王朝的选择(3)

就英国法律来说,这番争论还可以有另一种不同的方向。从形式看,王室以“自由永佃权”的名义把北美所有土地分给了殖民者,就像肯特郡东格林威治的领地一样。依照法律,它们只是王室领地的一部分。本杰明·富兰克林在1766年对英国土地法律的这种古老教条大加嘲讽,但其他人仍然打算沿用这种教条处理合众国的相关问题。所以,它对双方来说都可能是有用的。为了维护独立,约翰·亚当斯借用这条法律指出,对于詹姆斯一世来说,英国法律中并没有与“殖民”相关的条款,也没有相关规定涉及“经议会同意,可横跨大西洋或在英国本土以外进行殖民,或经国王颁布特许状,臣民可迁居国外”。殖民者完全利用这个观点,为解释大西洋彼岸的宪法进行特殊的解释。不过,对此还有不同角度的看法:根据普通法,国王可以根据禁止离境令阻止移民,因此,离开王国的人们可以再延续自己的权利这一自然法规定是软弱无力的。如果殖民地是王室批准的,有些殖民者就可以认为他们仍然是英国领土的一部分,因此也享有英国人的所有权利(包括“无代表,不纳税”)—这种想法与布兰德认为殖民地是自由独立的国度的主张背道而驰。因此,1763~1776年虽然出现了很多关于立宪的政治理论,但主张完全的独立并不是唯一或必然的结论。

尽管自然法观点及其促生的《独立宣言》是不言自明的真理,但在战争爆发前,上述旧派立宪学说仍然很有市场。1775年,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曼斯菲尔德勋爵在上院的讨论中认为,殖民地社会的不满主要集中于英国至上的原则,而不是在立法细节的争议上。

如果我没弄错的话,殖民地议会对《宣示法案》(1766年)的通过集中表达了不满。这份法案宣称英国的至高无上,可以随意在北美制定法律。这才是争论的真正焦点。殖民地实际上否认的是这项权利,而并非行使这项权利的方式。他们可以允许英国国王在名义上统治他们,但仅此而已。他们会摆脱对英国王室的依赖,但不会切断与国王的关系,只会将他看做无关紧要的人物。他们会像现在的汉诺威王室一样维持与英国的关系;或者更恰当地说,正如苏格兰和英格兰在《联合法案》通过前的关系一样。

因此,立宪学说和实际目标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在18世纪斯图亚特王朝统治下的英国,随着殖民地人口的增长、经济的繁荣和政治发展的成熟,这种学说也许更容易被用于重新定义帝国与殖民地之间的关系。1839年的《德拉姆报告》之后,帝国权力下放成为殖民地最终的发展途径;如果斯图亚特王朝的统治得以持续或者成功复辟,很有可能发现自己在不列颠岛推行的宪政结构无意中在促成帝国权力的早日下放,因此很可能容忍而非抵制北美殖民地的要求。当然,斯图亚特王朝的复辟并没有对政治造成什么影响,一心进取的英国更加坚定地相信布莱克斯通的学说:王室对议会享有绝对的权威;而保守的北美痴迷于17世纪法学家爱德华·柯克爵士的学说,最终起而用武力来反抗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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