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体外循环的财政收入(4)

二、税制结构与税负水平

美国知名财经杂志《福布斯》推出的2009年全球税负痛苦指数排行榜中,中国内地排名全球第二,排名第一的是法国。《福布斯》多年将中国内地排在税负痛苦指数的前列。《福布斯》指出,面对经济下滑,中国正在大力发展基础建设,并且加大雇主和受雇者的社会保障税负,并希望以此保护受经济不景气影响的工人的利益。虽然这一排名有待商榷,但其仍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国内专家的估算则表明,如果加上税外收费以及社会保障税等,中国的宏观税负指数占GDP的比例高达30%以上,不但远超美国的15%,还高过以福利国家据称的西欧等国。

(一)税制结构的不足之处

税收按其课税对象的不同,一般可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两类,并由此构成一个国家的税收体系。目前,世界各国的税制结构主要有三种:第一种以直接税为主体;第二种以间接税为主体;第三种以直接税和间接税并重,即“双主体”。中国的税制结构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流转税特别是增值税所占比重过大,所得税所占比重较小。中国的税收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流转税就是在生产和流通环节征税,其中又以增值税为核心。它是一种间接税,而消费税和所得税等属于直接税。

总体来看,目前间接税的收入在税收总额中所占比重过大,超过60%,直接税的收入则比重过小,还不到30%。税制改革的1994年,在税收总量中,流转税收入占74.2%,所得税收入只占17%。随着经济的发展,在税收总量中,所得税收入占比有所上升,流转税收入占比有所下降。到2007年,税收总量中流转税收入占61.8%,比1994年下降了12.4个百分点;所得税收入占26.0%,比1994年上升了9个百分点。分种类来看,目前流转税和所得税共占总体税收的91%以上,其中最重要的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两个税种占整个税收收入的三分之二。

此种税制结构与经合组织(OECD)成员国中的主要工业国家不同,后者一般形成了以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主体税种、流转税为辅助税种的税制结构,其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平均在50%左右,流转税比重往往不到40%。由此来看,中国的流转税比重仍然很高,所得税比重依旧很低。这种旧有格局即使在历次改革后,并未发生根本性变化,这就使得原先确定的流转税与所得税“双主体”的税制模式名不副实,不利于充分发挥直接税的宏观调控作用。

二是所得税中,个人所得税不合理,企业所得税不公平。长期以来,中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维持在月收入800元的标准,这一状况直到2006年才被打破。当年个税改革将起征点提高到每月1600元。2008年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又将个税起征点提高到2000元,但这一标准依然过低。

800元起征点是1980年确立的。那时职工的平均月工资在40元左右,月收入800元已是高收入了,所以当年征收的个税也就10多万元。到1993年制定实施《个人所得税法》时,在就业者中,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也仅为1%左右,所以,个人所得税的立法意图非常明显,也就是立法者以个人所得税作为实现社会公平的手段,而不是将其作为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工具。2008年,全国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已提高到接近3万元的水平,即每月2500元,由于平均工资掩盖了贫富收入差距,而目前月薪低于平均工资的人口远大于高过平均工资的人口,因此应该把个税起征点的标准定在2500元才是合理的。

此外,在职工工资收入提高的同时,职工家庭生活消费支出也呈上升趋势。与1993年相比,目前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至少提高了一倍,加之教育、住房、医疗等改革的深入,居民消费支出明显增长,早已超出了每月2000元费用扣除标准,导致职工消费支出不能在税前完全扣除,税负有所加重。而对个税来说,首先确保的就是纳税人的基本生活费用不被征税。国际通行的个税立法原则是:纳税人的基本生活费用不得征税,公民是在确保其基本生活所需之外承担纳税义务。我们实行的是总收入减去固定扣除部分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税办法,在制度设计上就没有充分考虑到不同纳税人在赡养老人、子女抚养、教育负担、医疗保健、住房购置等方面的不同负担。因此,目前的个税体系实际上已经对维持普通公民生计的部分基本费用进行征税。这些费用过去主要是由国家和各级政府来承担的,现在基本全部转由个人承担,这样维持个人生计所需的基本费用就上升了,而“减除标准”如果不进行更大幅度的提高,那么个人的基本生活负担肯定会加重。所以,要合理解决普通民众生活费用税前扣除不足的问题,现有条件下可行,有效的办法就是提高费用“减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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