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体外循环的财政收入(5)

在当前情况下,个税征缴还要充分考虑社会保障制度的配套程度,关注普通民众的“后顾之忧”。一般来说,社会保障制度完善,起征点可以低一点,否则就应该高一点。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如养老、医疗、失业、教育、住房等改革虽然经历了较长时间,但并未达到完善的程度,纳税人在教育、失业、就医、住房这几项主要的生活福利和服务方面,严重缺乏税收调节所带来的受惠感,在承受过高税负的情况下并没有得到更多的保障和福利。尤其工薪阶层是个税缴纳的主体,纳税额最多,但由于收入来源单一,实行代扣代缴制度,合理避税方式少,完税率高,因此根据政府的财政权利与福利责任相对称的原则,如果政府只能提供低福利,那么政府就需要将更多的财富保留在民众手中,实行低税率,进而让民众有能力为自己提供保障。

与个税一样,企业之间的税负也不公平,这主要体现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负不同。出于改革初期引进外资的需要,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有很多的税收优惠,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一,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远高于外资企业。虽然两者的所得税税率名义上均为33%,但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前者高出后者近10个百分点。“两税不一”的状况直到2008年才正式结束。在法律界、企业界及舆论的不断呼吁和推动下,从2008年1月1日起,内、外资企业实行相同的税收标准。“两税合并”虽然有效地推动了我国税制向着税负公平的方向迈进,但法律的公平并不等于实际的公平,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目前企业之间的税收负担仍存在不公平现象。从企业的规模来看,大型企业税负高于中小企业;从不同的所有制性质来看,国有企业的税负高于集体企业,集体企业的税负又高于私营企业,私营企业的税负又高于个体户;从内、外资企业来看,由于地方政府对外资企业仍有很多优惠措施,所以实际外资企业的税负仍比内资企业要轻。[3]

内资企业税负过重,严重制约了内企的竞争力;也使得中国经济更加依赖于外资,加重了内外经济的严重失衡;还造成中国庞大的资本闲置和浪费。同时,也造成“假外资”现象严重。据说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在其50多万家注册的企业中,大约20万家与中国企业有关。这些“假外资”回到国内,目的就是为了享受外资的待遇。

三是财产税缺乏。税制结构的不完善还表现在缺少严格意义上的财产税。所谓财产税,是对一个人的财产征税,它是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税收工具,像物业税、遗产税和赠予税就属于财产税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贫富差距主要是通过三个层面上的因素表现出来:一是收入,二是消费,三是财产。前两个因素属于流量,后一个因素属于存量。存量是基础性的,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流量。将这样一种贫富差距同现行的税制格局相对接,就可以发现,在收入取得层面,有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在消费支出层面,有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调节;在财产保有层面,则基本处于无税状态。[4]我国还未制定遗产税和赠与税,虽然有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其在名义上也可归为财产税,但其设定的纳税人并非个人,而且主要是在流通环节征收,不是在保有环节征收,所以也就算不上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

无论从理论还是实际来看,我们都有开征财产税的必要。目前,中国的贫富差距过大且仍呈逐步拉大之势,只有对贫富差距具有基础性效应的存量因素——财产——实施税收调节,而不仅着眼于流量因素——收入和消费——进行税收调节,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实际效果才会起作用。所以,财产税的缺失是一件必须尽快加以纠正的事情。当前正在拟议中的物业税,它的开征将意味着中国财产税缺失状态的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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