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上的自然主义与理想主义(9)

今临总论,忽想起一问题:即前面既说自然主义有待理想主义之补充,今又曰理想主义绝不涉及自然主义之道德演化问题,岂非有矛盾乎?

欲答此问题,我觉得有一个观念须弄清楚,即向来讲伦理学者,多有将科学的伦理学、伦理科学、伦理哲学或道德形上学三者混为一谈。犯此毛病者,最多应数美国的学者,他们总以为伦理学就是讲道德的,所以无论讲道德事实也好,讲道德之普遍标准也好,讲道德之根本实在也好,都一概而名之为伦理学。所以难怪从美国回来之胡适之先生竟将人生哲学一词也与伦理学连在一起了。我以为伦理学就是道德科学或曰规范科学之一种,中心问题是“应当”的价值判断问题,即什么叫做善?或什么是实践判断或行为判断的最后标准?他的方法,和其他价值科学、如美学伦理学一样,仍是科学的方法,不过是不同于实验科学所表现之方法而已。因伦理学最大任务即在发现各种道德标准之构成原理,决定道德事实之内容与意义,至于道德判断是否属最后实在,或道德的性质是否属“实在”之,伦理学决不能顾及;因伦理学本身必先假定有道德,并此道德必非是虚幻。所以我们知道专收集些道德事实而把事实原因找出来,此不足言伦理学;反之,只讨论善之保证(即如自由,不朽,神之存在的问题)亦不是伦理学,因为此种善之保证或最后实在,并不是在解释道德事实,换言之,即须先证明道德判断之构成原理,而后再能讨论此善之实在与否的问题。此有如科学之于哲学然。因吾人谈哲学总必先有知识而后乃能谈知识论。所以在这点,我们可以明白伦理学与“科学的道德论”及“道德的形上论”有别。

不过此三者虽有分别,但我们治伦理学,却往往要把道德形上论置之于伦理学外,而独采科学道德论为伦理学之出发。即我们须先收集许多道德事实而发现其前因后果,以帮助我们解释道德事实的内容与意义。但是,因为科学道德论仅得些道德因果等概念,所以自身还有待其他的证明,即道德之“应然”是根据何原理构成?关于这点,科学的道德论不能研究,故此必有待于规范的伦理学。所以说此种“构成”与自然科学之“发生”,虽非一事,但却可将二者投入一炉而得相互便利。

但何以独要避去道德形上论于伦理学中呢?因规范科学也如自然科学之发现事实的秩序(Actual order)一样,只有努力发现那种要求吾人的思想、行为、感情、服从的理想秩序(Ideal order),而此种理想秩序之本身固有待于形上的研究。但我们若将它介绍入伦理学中,则恐混淆我们的研究。所以我们姑且置之于外了。这是一般伦理学不讲道德形上论的原故。

贝尔福(Balfour)说:“一切伦理学者之治伦理的第一原理,决不是要去证明他或演绎他,只不过是使其潜在者显示,使其暧昧者清晰而已。”

总之,伦理学只是研究善之科学,唯一工作就是考察道德价值之共同标准或最后标准。

如果我们在上所言伦理学之任务为不错,则我们可知自然主义在伦理学上有存在之余地。而且还为伦理学之必需。理想主义伦理学,也是一样。

我尝读理想主义的伦理学书,有一个感觉,即是理想主义常将道德形上论与道德科学(即伦理学)混为一谈,犯此毛病的,我要说是美国的许多理想主义者。比如格林在其《伦理学序论》一书上即把伦理学俨然分成三部,第一部即言道德学在哲学上之基础;第二部讲意志,这完全是道德形上论问题;第三部讲道德理想与道德进步,这才可算是真正伦理学的问题。殊不知此种混淆,常使我们不是在道德形上论上不清楚,就是在伦理学问题上不清楚。所以结果弄得牛不像牛、马不像马。我认为最能明白此点应推康德。我们都知康德实在彻头彻尾是一道德形上论者。他毕生对于道德问题的贡献可说都在道德形上论上,我们看他的Critique of Practical reason;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the Metaphysic of morals;Mataphysic elemnts of Ethics三书都常用形上名词冠之,即可明了。但康德最早也有一部Lectures on Ethics),却是一部继承沃尔甫伦理思想写的一部各种具体德行讲义)。我们如果能明白道德形上论与伦理学之分别,则知理想主义大部分均是占在道德形上论之方面去了。不过,能去其形上论,则完全成伦理学问题;而且一切伦理问题也无不出此。故理想主义告诉我们一切道德判断都以理想为标准,人之能识别善恶全由良心,人之称为道德者厥惟人能实践义务,服从良心之声。此几点完全是说的道德判断之普遍标准,应是属伦理学的。至于他告诉我们这些事情是有神的保证,其根基在自由,并可以不朽而接近Infinite,此则已是道德形上论了。何则?因吾人事实上在定善的判断时,这些要素并不曾需要,只觉其合乎某几种可堪为善者之原理即足矣,所以我主张伦理学应与道德形上论不妨分家。但也必须有一个综合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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