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把道德形上论分开后,吾人遂知伦理学本身有两大需要:第一即是无论如何要把科学的伦理论或曰自然主义伦理学介绍进来作为题材;事实之收集,有进化,所以伦理学本身也在随道德事实之例子丰富而内容更充实。因此,伦理科学不求进步则已,苟欲求进步,必不能舍去科学的道德论。第二仍必须以道德形上论作为根基,不然,其本身即待疑问,而且也很难付诸实践。伦理学很重要的是付诸实践的问题,差不多道德问题的答案之真否,也全视能否付诸实践而得兑现为定。譬如有人于此,视一切善均信任,但不满足于善、究竟是否有永存之保证?于是,一切伦理学上所给予他的答复,都将会随此一问题而破碎了。故曰道德形上论仍是伦理学之必需。
我再补足一句,如果要贯彻道德问题,当然要采取道德形上论。因此道德形上论,即理想主义所急急于努力的问题,在此中实无假于自然主义的事实伦理学之必要;不过我们如果治的是伦理科学,是找道德之共同标准而非标准,如此我们虽是理想主义者,也不能不顾科学伦理学的问题了。
由此观之,我说自然主义有待理想主义之补足,理想主义又绝不涉及自然主义的问题,两者并不矛盾的了。
自然主义与理想主义是可以调和的,只是在伦理科学而非在伦理哲学(或伦理形上论)上而已。换言之,理想主义本身并无缺点,只不过其本身常将道德哲学与道德科学混为一谈,所以欠明了。故我们今后应特别加重道德科学与道德形上论之分与合的问题,二者均有其存在的理由。能从此一点下手也许许多无谓的纷争,自可以避免了。
(1932年1月30日清华园)
(本文刊于《新中华》杂志第1卷9、10期,193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