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上的自然主义与理想主义(6)

吾人既知康德之方法,乃伦理地找求善之所以为善的理由为目的。那么,我们从人人心中所具有之善的概念而分析之,则知善非存在于意志上不可。因言善,决不能离目的或离理想,而此目的理想之定,端赖乎意志之力;若谓意志之外尚有何物以决定之,此殆消灭善恶观念之义。因意志既为被动,则我们在论理上何能推出行为是否为善?既缺乏意志之主动,还有何理想可言?须知无理想的行为,则无目的的概念在其中。所以康德大声叫喊“世之一切事物,能不附条件得称为善者,唯有善意志”。因唯善意志乃是合理的,乃可表示善的概念之有目的性的意义。又以其合理,是故顺从着普遍理性的定则。夫意志乃决定行为者,而其本身又不能受他物的决定,则是当然明白告诉我们,意志就是行为界的立法者。老实说,人唯具有此点,乃与禽兽有别。因禽兽即是只有受他律,一味受着外面的刺激而活动,丝毫也不能自主。故若人而只是成一个漫然而动的动物,只顾求快乐或舒适,则自然界亦将以治理禽兽的手段,而只付人以必然的本能,即足矣。顾事实乃有不然者,原来人有二方面表现,一方面诚然有动物的现象,而为快乐的追求;但他方面却表显出不顾外在或感官上事物的获得,而只图扩大自己,求找自己的最高的目的。换言之,对人有二方面观察法:一属外,一属内;而我们见着之自然,则只能看着外的方面,所以略其内的方面。而我们乃是人,不但能观人,亦能观己。故为人而不观己,则至多不过做一盲然而动之禽兽而已。所以说人除动物之表现外,还有人的表现——即具有善的意志。我们人类也唯有此善意志,最足珍贵。

进一步又试考察“善意志”的概念,则知它所以被称为善,乃在其活动的原理。此原理即是道德律,是自明的。此律因是绝对不能附条件,故为无上的;因是要求应当服从,故为命令的;以其此种无上命令,是从逻辑演出而为自圆,故曰合乎理性;以其为善之公式而可应用到一切经验中所出现的问题,故曰先验的。我们既将善之概念分析至此,则我已算接近道德问题的中心——“义务”问题了。

其实康德的义务说,只要我们能明白上列意义,则知并没有什么神秘的地方,因为他说的义务,就是此种善意志所具有之无上命令,换言之,即善意志之活动所要求于吾人者,吾人能照此无上命令行之,即算完成了义务。完成了义务,即称曰道德。

康德又从善意志之无上命令证明外,更演出有几种善意志的命令形式,(或曰,如几何学上定义一样真实的道德律)以表示义务所要求的条规。此诸形式乃是:“汝当如此行为,俾汝之行为之格律.可由汝之意志而得为普遍的自然法则”或“汝当如此行为,俾汝之行为之格律,得同时为普遍的法则”,或“汝当如此行为,俾汝之意志之格律,得同时为普遍的立法之原则”。这些意思即是说吾人善意志乃遵从着普遍的理性之定律、无上命令所要求于我们的,即我们的行为,务必要做到人人首肯,个个取法。但要怎样才能达到此点呢?康德意见以为:只有实行下面这个先决的训条,即“汝当如此行为,俾汝无论在汝自身或他人之身,皆应以人为目的,决不能以手段视之”。此不啻告诉我们:行为唯有服从理性。凡道德行为,其目的即在自身,决不能以此善而谋他目的矣。所以若我们能把善或人视为目的而求之,则我们人类之在社会中交互往来,乃可以完成最高道德。康德伦理学说证明至此,我们已知他的无上命令,决不是一般所谓迷信上之鬼力神力了。我们可知此种命令,在我们实际的生活中,是我们一切人类进步、博爱扩大的必要东西。

康德的伦理学,我只能这样,把它与其他理想主义有共同处作简要提及。至于他个人所特别独见中还有一要点,我尚未述明。今特一补之。即关于自由、神、不朽的三大假定。

依康德见解,以为道德尚有其根本问题,即道德本身是否是真实的?本身是否在走向毁灭的过程中?如果答案是:本身乃是不真实的或正走向毁灭的道上,则道德本身即成疑问。此点有如知识论之于本体论,如果知识能力不能达本体,则一套本体的话,都是梦呓。于是在此,又依论理的原则而先必设定出“自由”来。即意志若不是自由的,则不但浅显之责任观念不能说明,即我们意志之为行为的立法者,此点也根本不能谈。但实际上我们又知道意志是向前进取的,即取其自己设立之目的,此点在知识上虽不可发现,但在行为上都属极浅显之事实。故康德于此遂下断然之语:自由是非设定不可,即从论理上,道德意志是自由的。须知此地之自由,是指内而非指外,即不是指表现成现象之事实,而乃是就行为之向善活动一点而言。所以绝对不与科学上之必然法则相背谬。

读书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