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上的自然主义与理想主义(5)

次述理想主义。

塞斯(T.Seth)在其“道德的原理”(Ethical Principles)一书上指康德为极端的理想主义之代表,我意亦然,故述理想主义对道德的观察,请即专述康德。

有人呼康德为自律主义者,或形式主义者,或直觉主义之一派,又有人根据其所用之方法而呼为形上派道德学者,这些归类都没有错。我觉得要先了解康德或其他理想主义者,有一点须特别注意.即吾人既名之曰理想主义,则当知他取的态度与自然主义必有分别。因康德承认吾人对于善恶的标准所取的样式虽各有不同,但对于善恶的根本观念必先具有;换言之,即古今中外的善恶之决定,必先假定世间有所谓善恶,然后乃可言何事为善、何事为恶。再换言之,即世间所认为善恶事,尽可怀疑,但善恶之本身决不能怀疑。准是以谈,所以吾人,无论古今中外,都共存有一善恶之标准在其心中。故道德上之怀疑论,无论在事实上或理论上都属不通。所以我们理解康德,第一步即是从有普遍妥当性之善恶概念分析起。所谓普遍妥当,即可以“通之千古而不悖,放诸四海而皆准”之义。所取方法是彻底论理的,而非心理的。即不在事实上心理上找道德之起源,而乃在于理论上找善之充足理由。此点与自然主义诚有大别,就是与直觉主义也不相同。

至于康德何以要在论理上去为善找基础呢?因为我们若从心理的方法去研究人性,乃是得不到普遍妥当的善恶概念,换言之,从人性去研究道德,所得者不必具有必然性。在他方面言之,此种非必然性的道德,实在还不见得能真叫道德。因我们从人性或心理方面研究,我们必得出一个欲望之满足或幸福之获得为道德的基础。须知此出发点即根本不妥。因为善若只是满足吾人欲望或给予幸福的东西,则此造论只稍表白其为趣味派的沦调即可推翻。此何以故?因若说“唯有我乃能知我的需要,他人告我的应当,未见得是我心之需要”,则是凡在我们欲求的范围内的东西,无一而非善,如此怎能谈恶呢?于是我们不能不说一切道德概念,全部被否认了。我们在心理上去假定一个欲望之满足或幸福之获得,此乃就自然事实而言,若以此而为道德上之本源,结果只有走入自然主义。康德于是另为善开辟一条路来,进而谓“善”之概念,乃是普遍的妥当的,唯只有从论理的态度而分析善之内涵,然后可得其普遍妥当性。因吾人无论在何时何地均需用善恶概念,从论理推知,此善恶概念必具有普遍妥当性的存在。既知其有普遍妥善之存在,则知此种善就是一切古往今来人们所谓“善”之本身,非是一件一件的事实。因此我们对于此种仅在概念上存在之善,只能找其理由(Reason)而不能找其原因。何以故?因论理上存在之概念,都是理由上的存在;此不必假事实而可得知为真也。但其应用于事实,则无一而会悖谬。由是可见我们所说的普遍妥当的善,虽名曰为理由上的,但却不是“不合事实”的。反之,我们言原因,只能说道德事实的原因,我们对于善之本身,决不能说其原因来。须知善的事实乃属现象,此可寻因制律,但善之本身却乃属概念,我们对于概念只能说其理由。即所以成立为善之原故。所谓原故,即问他在论理上是否自圆(Selfconsistency),如在论理上是自相矛盾,则此善必不得为善。故我们对于善之所以为善的问题,全持乎找出其理由。这样,我们言道德问题,我们舍用论理方法以找出善之充足理由,则必无他法可以使我们满足(因我们对一切宇宙人生的根本问题之解决,均不外求出其自己得以存在之充足理由来。)于是康德在其方法上即告诉我们一切道德要求都是理性的要求,我们可知此假定,实很有理由。从这点去看康德假定之理性,乃是正在为我们解决善之根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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