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上的自然主义与理想主义(4)

因伦理学乃是言义务或道德的内容,即其成立之理由(Reasons)而非指其前后相继的事素之原因。须知理由与原因有大分别。我们对于事物之认识,往往都是谈其原因,譬如见着月晕,知道有风;远听鼓乐喧天,原来是有人送葬;这些判断都是对事实,都是对其果找其因,对其因则预言其果,丝毫不用什么人为的解释,即所谓如实地观也。何以必须如实地观之?因其对象即止于事实之故。顾伦理上之价值判断则不然,吾人能曰善之为物可得而观乎?不能也,能曰义务是占空时的,因而可计量乎?亦不能也。是以善恶义务等概念,乃非事实之存在,而仅为主客相依之判断上的存在。换言之,即事实上的判断乃就合否事实而言,而伦理上之判断,必靠于主观之理想。所谓“靠于主观之理想,”即必在下判断之前,先假一理想而为判断的根据之义。因其为根据理想上的判断,所以是价值的评估,与事实上之判断,判然有别。因此,道德上之概念,我们决不能就事实之观察法以处理之;我们唯有对一件善的观念找其存在之理由,不能找其事实上的原因。严格言之,我们硬要在自然界去找善恶,除了先假定有善恶之外,我们决无法在自然界找出善恶等价值观念来。德国新康德派学者Richert有个证明价值存在的例子,他说,我们若从自然科学的眼光去看歌德人格的意义,则吾人只能说歌德同于一般常人而生活,而成长,而死亡,其出没于宇宙,仍是自然之作用,一概由环境造成而为机械的或被决定的,如是歌德一生所具有之善、美、天才等价值,完全找不出了。但是我们若从理想方面而见之,则知歌德之那般珍爱其理想,那般为理想而努力,的确为一般人所罕有,如是一观,则歌德一生自然而然便活跃跃地显现于我们面前而为一大伟人了。以此看来,这不是显然告诉我们对于价值的事情,不能用看事实的眼光去观察么?

但自然主义者总昧于此点。自然主义总想要在因果事实的研究上找出行为的规范或善恶的标准来。据他们的意思,以为宇宙无一而非是事实的,若非事实即为幻想;故自然宇宙一切事物都可用自然科学方法治之,道德又何独不然?殊不知道德乃是行为方面的事,其根本形式是“应当”(Ought to be),一切道德概念都借“应当”而表示出。任我们如何在自然界中抽出许多原因结果,但决不能告诉我们以“应当”的意义。我们知道有十字军东征,知道有拿破仑之称霸欧洲,知道了欧战的各种骇人战具,更知道德、法、美有如何如何的物质文明,但我们总不能由这些事实的分析而得到应该消灭战争,应该提倡物质文明的结论。如果我们说战争是罪恶应该消除,或战争是善应该提倡,显然我们在事实之外,另悬有目的及理想;此目的与理想,绝非为事实科学所能告诉我们的。由是我们明白自然科学的道德观,诚然能给予我们许多“应当”的事实,但却不能给我们一点“应当”的理由。边沁、斯宾塞虽然告诉我们事实上为善是由为得快乐及图生命的发展,但却从未告诉我们快乐何以值得去求取;生命何以值得发展。达尔文、克鲁泡特金虽谈到社会本能为道德起源,牺牲为道德之标准,但他们仍未告诉我们:为人类,何以值得去牺牲?一言以蔽之,即他们虽在治价值的学问,但却未告诉我们价值的理由来。他们虽把利他、正义、自己牺牲的事实找出,而见出其与他种事实——满足欲望或生命的发展之关系,但事实上道德价值本身仍停留着一点也未解释。自然主义成功了,他能举出许多优美的事实,能见出道德是进化的,能见着善必赖于社会或文化;这的确有他的价值。但是他失败了,他却只见着事实而未解释事实。这一点不能不要后面所述的理想主义以去补足他。以其他未曾接近道德本身的问题,故我们不能不说是他还未入伦理学的门。

进一步言之,各派自然主义所达到的事实解释,都是串联着他种事实;所以他们共通所有的结论如“大量快乐的满足”“生命的维持和发展”,都是指的存在事实而言。殊不知,言其为道德的原因,也许可以的,若言为善恶决定所取之标准、则万万不可了。比如有人一生为邻人奉公,或更浅显例子如为饥寒的双亲而求食天涯,此不能不说是克苦尽忠,以全道德。吾人于此情形下而考究其道德,能以事实上之证据,以解为求声名的满足、及生活的维持吗?我恐任何明了道德问题的人,将必起而鸣鼓否认之。因为既说一个人寄生于天地,一切努力都是为衣为食为安适,则是吾人只是做个动物般的行尸走肉即足了,其在社会,何必求进步?其在个人,何故要去求什么人生之意义与价值?找求什么更高的目的或善?此岂非春梦一场?我们顺着世俗或顺着生命走去就是了,还要什么克己牺牲等骗人的幻想?我们疑问至此,乃知科学道德论和快乐论消灭了道德概念,其结果不得不走入悲观论或与世浮沉论。所以难怪许多理想主义的伦理学者都归咎快乐满足乃为低等情欲(Passion)所发动的原因,而逐之出于道德概念之外。更难怪一般理想主义都视社会上求快乐的工具增加,断不能断定道德也随之进步。此其所以自然主义难得令人同情的原故。我们从此可知自然主义实在还未接触道德本身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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