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经济适用房都能按市场商品房的操作方式进行(其房型的审批应加以约束),并用市场的方式确定价格,政府根据不同收入水平的准入制度确定经济适用房购买者应享受的优惠水平,分别确定按市场价格的40%~70%进行购买,政府承担市场价格与实际价格之间的差额并扣除开发商过高的利润,以达到政府提供优惠的保障目的,这样不但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也能保证政府的限量支出和消费者的利益,并为经济适用房再进入市场创造条件。
经济适用房再进入市场时可以要求其必须销售给政府或政府指定的人员,或要求其必须补足原有政府承担的差额部分(也可包括被政府扣除的开发商过高的利润部分),并允许其获得当时市场价格高于原来商品价格的收益。由于开发商是按商品房的方式操作的,其土地和房屋的法律问题均与商品房相一致。由于政府垫付了出让金(价格的折让),因此政府有权决定其转让程序和费用的收取,其余则都与商品房相一致(这在房产证件上是很容易注明的),但透明和公开使竞争变得公平,使政府的折让变得透明和公平,使法律程序变得透明和公平。再加上严格筛选的准入制度,既不会对商品房市场造成冲击,也不会造成不公平的竞争和影响,更可以相应减少大量暗箱操作之中的腐败,包括出让金减免、定价、房屋好坏的竞争、企业操作能力、不良机制的浪费、产品的偷工减料以及审批等之中的特权损耗,也避免了开发商为获取最大利润而可能出现的环境、质量差等问题。
市场化的方式才能最终创造价格的公平,而非政府的优惠政策创造价格的公平。
都是一个娘的孩子
中国处于由失败的计划经济向发展的市场经济转化的过程之中,不管是制度还是商品都还处于两种不同的经济管理制度中,但最终不能永远处于两种不同的制度中,必须全部向市场经济统一。打一个不完全恰当的比方,市场经济应该是所有商品的娘,所有商品都应成为市场经济这一个娘的孩子。
房改政策中用老的办法来处理存量的房屋(包括用老办法处理的新增的存量),而用新的办法来对待新的增量房屋(包括用新办法处理的存量),使增量和存量处于两种不同的制度管理和待遇之下,成为不是同一个娘的两个孩子,以致引起了社会和家庭的不稳定。是让这种不安定因素长期存在下去,还是利用最短的时间使其统一于一个市场经济的轨道中呢?总不能让这种不安定因素继续破坏我们的制度和市场吧!双轨制终究要变为一轨制。
除了列入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特殊房屋(非市场化商品房)之外,其余房屋不论其是标准价、成本价、新旧房改价都应统一纳入市场经济的商品房中。新房新价、旧房评估价;好房高价、破房低价;但按收入水平划分在保障体系之外的房屋都应以市场标价。同样,政府按应给职工的补贴(所谓的欠账和房补部分)给予价格的按比例折让,折让部分由政府承担,补贴部分按应评定的工龄和职务计算,不应补贴和折让的部分由个人补齐,从而使这部分存量房屋和增量房屋的政策法律相一致,取消其进入二级市场的一切障碍。再交易时政府只需收回合理折让的原市场价差额,而不收回应给的补贴和届时新增的市场价差额。
这样的做法固然会损害利用腐败而在住房上占国家便宜的官员的利益,但从根本上解决了统一的市场和法律制度的问题,同时还可以解决腐败的问题。多占有的房屋并不能获得补贴,必须用自己的收入而非占公款的便宜来弥补,这同时也解决了住大住小、城里城外、高档低档的问题,以及中国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低收入、高积累的问题,更解决了所有房屋身份和交易的问题。另外,这也有利于住房的调整,克服了原房改政策中没有地区、房屋质量差别等一系列问题中的不公平。
合理是房价高低的基础
房价的高低已成为研究各种与房改有关的政策中的热门话题。许多的研究报告将现行房价与现行收入作为提出解决方案的唯一指标,他们认为只要解决了收入与房价的比例关系就解决了中国城镇居民购买住房的问题。但如何去改变这两者的关系,他们却没有认真地去研究。
将收入当做房价高低的唯一评定指标是个逻辑上的错误,是脱离了市场经济的定价原则的。价格的基础在于其合理性。
传统的经济学首先将劳动力价格和原材料作为商品定价的基础条件,但现代经济特别是知识经济时代,除了劳动力价格和原材料之外,商品的定价增加了无数的其他因素。房屋的价格首先由土地的价格、资金成本的价格、建筑材料的价格、环境和设计的价格、市政基础设施的价格、配套设施的价格以及税费等价格因素组成,同时并存有市场横比的价格因素和收入水平的横比因素。假定房屋的定价是以市场经济的方式进行,则必须要求其他各方面的价格都应按照市场经济的办法执行,这样的房价才是公平合理的并能与收入价格一起作为对比评价的对等基数。而目前中国房价中的许多基础价格因素都并非按市场经济的方式组成,这必然导致众多行政化收费的非市场价格因素累加在房价之上,使城镇居民、官员、学者和研究机构都拼命地攻击开发商和高房价,使房价和开发商成为各级不合理行政化规定和收费的替罪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