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以后,各地房价的暴涨主要来源于两个因素:1. 城镇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制度的出台使全国的土地价格暴涨,土地出让金及市政费等政府征收的土地费用约占房价的10%~30%;2. 外资大量涌入中国,不但增加了市场中的供应量,提高了设计、建筑的技术水平和科技含量,同时也提高了房屋的价格,特别是外销房的价格不是以国内的收入和物价水平来横比,而是按市场和境外的物价水平来定价,这也带动了国内土地价格和房屋价格以及租金价格的大幅上扬。由于市场的供需调节,这部分上扬现在已在大幅度下调,明显地显示出了市场经济的作用,并将继续利用市场的手段进行调整,以达到合理的程度。
然而土地出让制度引起的涨价因素却并未用市场经济的方式进行调整。我们承认对国有土地实行有偿出让是一种国际惯例,但关键之处在于国有土地出让的定价原则应建立在征地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同样市场化的基础上。
传统的征地拆迁政策是一种社会福利的拆迁政策(这种政策一直延续到现在),因此在旧城镇的建设用地拆迁中有一种很流行的说法:“拆迁拆迁,一步登天。”政府所确定的拆迁政策中实际已用福利的分房拆迁办法由建设单位和开发商承担了国家和政府应向开发商索取的土地出让金,拆迁中对房产主住户、非房产主住户、商业、教育、托幼、社区服务以及各种新增配套设施都进行了无偿和部分有偿的补偿及安置。在国家征收了土地出让金之后,这部分费用不但没有减少反而继续扩大和增加。这必然会造成房价的暴涨,且开发商并未从中获利。如果拆迁安置采用市场经济的办法,不再对非房产主住户及租户无偿地进行安置,起码条件改善和增加面积的部分不应无偿享受,如果商业、教育、托幼、社区服务的设施都不是无偿上缴而是由开发商经营或按市场条件有偿提供,那么房价就会大幅度下降。
在传统的市政基础建设的费用中,开发商不但要向政府缴纳大量的市政设施和能源费,还要承担大量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和建设用地代市政拆迁的费用。在市场经济未形成的期间,中国的基础设施是瓶颈,因此由各方共同承担设施的建设是必要的,但在今后的发展中继续沿用此方法则既不合理,也非国际惯例。
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应首先改变其原有的建设和管理方式,从亏损的行政事业性管理改为营利企业性管理,并将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费用从房价中分离出去,从而大大地降低房价。市政设施建设的各种费用在房价中约占到10%~30%。
全世界实施市场经济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大多数都将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社会化、市场化了,如电力、电话、电视、燃气、供水、供热等都是企业化的经营管理,其城市网站的建设资金均由这些企业支付(资金可用社会直接融资或银行信贷解决),并从使用费用中定价回收,不但土地价格中不含上述费用,房屋价格中也不含上述费用。房价大幅下降,使用收费大幅提高,在收费中期收回建设和能源费用。这样就可以彻底改变现行开发商建设管线又无偿向市政管理部门移交,并将成本转嫁到房价之中,形成房价居高不下、开发商的市政费用双倍支付、政府投资无力、支付能源使用费用过低等恶性循环的怪圈。
合理的价格水平必然与合理的价格构成有直接的联系,因此从价格构成上分析和解决问题要比单独压低房屋的总价更为重要,就像压低汽车的总成本,首先要降低各种零配件、组合件的成本一样。
如果仅用政府大量减免地价的方式解决房价的高低问题,肯定会成为无源之水,只解近忧不解远虑。政府并不具备采用减免出让金的方式去全部包揽下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的实力,同时由于无法筛选和控制购房者,大量的政府优惠政策将被中高收入者不合理享受,这样不但不能解决居民住房问题,反而会加大两级生活水平的分化。
不能单纯地从房价的高低去评论市场,根据1988~1998年的统计分析,全国住房的销售价格上升时市场的销售总量也在上升,而销售价格下降时销售的增长幅度也在下降,房价高时也正是交易和投资生意最发达之时。更不能从收入的高低去评论房价,全世界没有几个国家和地区的房价是按平均收入的4~6倍计算而实现的,特别是用地紧缺的国家和地区更是如此。东京和香港的房价不但接近而且大多超过户均年收入的10倍,美国许多地区的房价略低于中国国内某些城市的房价水平,但其用地的成本和建筑成本却只有中国国内同等城市的几分之一。经济发达国家的居民收入为市场化的劳动力价格,其较高的生产力能创造出较高的剩余价值。中国传统的低分配、高积累不用市场经济的办法是不可能解决收入水平提高的问题的,这种低收入的水平不应收取过高的地价和建造过好的房屋。因此不从实际出发进行细致的分析,仅从表面现象评论房价和收入的关系是对民众的误导,是对市场机制的破坏,特别是在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生活收入水平较低的情况下更是如此。重要的不在于房屋本身的价格高低,而在于其价格的构成是否合理;不在于房价与家庭收入的比例,而在于是否按市场经济的方式确定了合理的家庭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