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办《正谊》与《中华杂志》(2)

(一)反对人治,主张“法治国”

在民国初年,张东荪与进步党人一样,主张法治,反对人治。起初他是针对国民党的,对民初国民党人在临时政府时实行总统制、而为了限制袁世凯却在《临时约法》中规定实行内阁制、扩大国会的权力的行为表示不满,认为这种因人制法、因人变法的行为,足以损及法之尊严。他希望袁世凯政府按照法治国的原则处理政务。在“二次革命”后,他便劝告袁世凯政府不要徒恃武力,而要依法治国。他说:“此次内乱,全恃武力以镇压之,非根本之计也。吾所希望者,并以法律之力(Richtskraft)治之,始可期长治久安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公布后,袁世凯极力反对,藐视法律,引起了张东荪等人的警惕和批评。1913年11月,他发表《法治国论》,提出要防止野心家利用法制不严,恢复帝制。强调国家各机关行动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决不允许“人民守法于下,而政府违法于上”的现象出现,认为“吾人欲进中国为法治国,不当仅求人民之守法,亦应求政府之守法矣。”为此,中国必须首先应有宪法,因为宪法是“法治国”最重要的标志。

张东荪分析了民国成立以来的政治状况,认为,中国宜为法治国,其理由为:一是中国国体已经由君主改民主,政体也应由专制改为立宪,有宪法之国当为法治国;二是立宪为人类进化的趋向,世界各国均由专制国进入立宪国,并进而为法治国,中国也应如此;三是行人治而不行法治,外不足以图存,内不足以自立,因为无法律规定各机关的权限,则难免争执隔阂之弊,轻者消耗国家元气,重者“或有野心之枭雄,窥窬其间,以逞其私,则帝制之恢复必在立谈倾耳。”他认为,今日中国不仅各种法律不完备,而且连最基本的宪法也未颁定,“政府与人民,均未循乎法律之轨道,其去法治国不知几千里也。”若继续下去,将会导致内乱亡国,因为:一是法治不进,不仅政体日在变动中,且国体也有变更之虞。“惟有速制定宪法,使中国为法治国,夫然后变更国体之祸,或可免也。”二是法治与立宪政体密不可分,由于现在仍是人治,法治未立,致使国体虽改为共和,而政体并未变为立宪。他警告国人说:全恃人治不恃法治,将会使枭雄“得籍共和之美名,以实行专制之私图。”中国历史上专制统治下所以会出现那么多内乱,就是由于法制不严,这样的教训值得汲取,否则,“此后十年,仍必有乱事。”三是法治不隆,不但人民的公权没有保障,即其私权也会遭到官僚的破坏。所以,“国家必先制法,严定国家自身之权限,以防枭雄恶吏,假借名义以自私。”这样方能做到“一方纳人民于法律范围之内,一方复使国家自身入乎一定法律制限,勐各得一定之规范,恪守以行而不相越。”鉴于多数人民并不知法治国的实质,张东荪比较了警察国与法治国的区别后,列举了法治国的四个特征:一是国家自行制限其国权之发动,且使其发动必由于一定之形式,此制限的形式,就是法律;二是人民之自由,皆以法律为范围;三是行政全受法律之拘束;四是国权之行动,必以法律形式出之故法律多多益善,使“公法发达”。

在《内阁论》中,张东荪集中对法治国的优点作了阐述。他认为,法治国是实行内阁制的前提,法治国就是“国权必由于法之形式而始可发动之为也”,国权包括立法权与执行权,立法的要求是“务使法之周密”。法治国的精神在于:“行政必纳法律乎之中,其多受法律拘束一分,即法治之精神多表现一分也”,在于“行政行为必等于司法上判决,不问自身有益无益,必毅然行之。”现在中国仍非法治国,必须努力成为法治国。中国应当励行法治的原因有六:一是可以使社会安定,即“国家行动循乎法律之规则,则无政治上之激变。人民服从法律而非屈服于强权,则其心帖然无反抗之思,则国可以常治久安。”二是可以国家发达,即“举国而拖命于法律之下,法律永存,则其国常治。法律可改进而不可全弃,则国家能逐渐发达而不生急变。”三是可以防止野心家专制,即“国家与人民之交涉,皆得其道,既以保障权利,复以防枭雄之自逞。”四是可以防止国家各机关滥用职权,即“国家内所以代表国权之机关,皆严分其权限,使不相越,然后居于各机关之自然人,始不能籍端以恣所欲为也。”五是可以制限人民的不法行为,即“无法之自由为法治所不许。”六是可以使国家各机关权利分配合理,防止专权,即“必以法律严密分配其权限者,所以使权力不趋于一点也。”所以,张东荪主张行政裁判,将政府的活动纳入法律的监督和惩治之下。只有励行法治,中国才能成为真正的立宪共和国。

在1915年发表的《行政与政治》上,他又强调,近世政治的核心是反对专制主义,其办法就是励行法治、以法治国,“非谓其国有法律,有宪法,亦非谓国家之立法,多多益善,盍言国家自身等于人民,同受一法之制裁耳。”即以法律制限政府行为的范围,规定其活动之趋向。张东荪曾发表了大量政论文章,积极鼓吹“法治”,强烈要求用法律规范政府行为。1916年6月初,在袁世凯复辟帝制败亡之际,张东荪总结教训,认为过去那种轻视法律、利用法律的观念必须铲除,在处理善后问题上,仍然坚决主张依法律程序来制裁袁世凯及其罪行,即组织特别法庭,公开审判袁世凯,重树法律的尊严,借此机遇使国家走上法治轨道。他说:“吾以为勿论届时袁逆或已逃遁海外,或已为乱兵所杀,或暴病而死,或遭暗杀,要当于国会开会之第一日,由两院各依《临时约法》第19条第21款,提出弹劾,通过后更依同法第41条组织特别法庭以审判之。”表达了张东荪对中国走上法治轨道的渴望。随后,张东荪对制宪表现了较强的兴趣,他发表了《修改国会组织法及选举法私议》、《地方制草案的商榷书》、《宪法草案修正案商榷书》等一系列文章,修正宪法草案,力促宪法通过,使国家走上法制的轨道。但结果是:宪法功亏一篑,出现了张勋复辟,国会再度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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