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鲁迅参与“索薪”斗争(2)

1920年10月,全国教育会联合会第六届年会通过《教育经费独立案》。然而,这些要求和提案,并未能改变政府当局对教育经费的挪用和拖欠。同年12月,北京政府迫于学界的舆论压力,决定征收所得税拨作“振兴教育,提倡实业”专用,并颁布《所得税拨充教育经费酌定分成办法》,规定所得税总数扣除应征奖励费外,七成拨作教育经费,三成拨作实业经费。在拨充教育经费的七成税收中,规定五成专门办理国家教育,二成专门补助地方教育《教育公报》第八卷第一期。。但由于当时军阀割据,所得税制根本无法推行。既无税款可收,“分成办法”就无异于画饼充饥,教育经费依然无着,致使许多学校索薪罢教风潮迭起,教育独立的呼声不断高涨。

1919年以后直到北洋军阀政府颠覆,拖欠教育经费长达7年之久,而且愈演愈烈。欠薪有两类:一类是教育部公务员薪金,另一类是北京八所国立院校的教职员薪金。鲁迅兼而有之,因为他既是中华民国政府教育部的资深公务员,又是北京大学、北师大、女高师等院校的兼职讲师。

中华民国一成立,鲁迅就应蔡元培之召,担任教育部公务员。年初在南京(临时政府),5月上北京,在中央政府教育部工作长达14年多,这是鲁迅在北京时期的正式职业。他的薪金到1916年3月后增为300银圆;虽然有资料说鲁迅自民国十年即1921年11月起应该得到“年功加俸”每年360银圆,即平均每月薪金应增20银圆,但是教育部拖欠了半年多的薪俸,所以实际收入更为减少。1924年1月(民国十三年1月)重缮之《社会教育司职员表》又载有周树人应得四等三级“年功加俸”360银圆。但是20年代以来经常拖欠,实得薪金仅有三分之二甚至三分之一。虽然名义月薪仍为300圆,但实际平均每月仅收到补发以前的欠薪约200圆,甚至只有100圆左右。

同时鲁迅曾在北京八所学校兼课,也长达6年(1920-1926)之久。

1920年8月2日,鲁迅接受北京大学蔡元培校长聘请,兼任北大国文系《中国小说史》讲师,12月24日开课,每周1小时,定月薪18银圆;同年8月26日又兼任高等师范学校(后来的北京师范大学)讲师,次年1月12日开课,每周1小时,定月薪18银圆,讲授《中国小说史》课程。(笔者注:按照当时讲师取酬的标准,每课时应得3-5圆,这样看来鲁迅所定的讲师级别并不是最高的。)鲁迅在教育部社会教育司每天坐班的公务不多,所以能安排每周下午几次到北京各校开讲,按照聘书所定讲课费应有36圆大洋。起初鲁迅是很少计较的,但后来经济情况紧张了,不得不捍卫自己的经济权而向教育部一再索取欠薪。

1923年9月,鲁迅又接受北京女子高等师范学校(女高师)聘书,每周讲课1小时,月薪13圆5角;同月接受北京世界语专门学校聘书,月薪10银圆。这样他同时在四所院校兼课。

到1925年9月,鲁迅再接受北京中国大学聘书,担任本部小说学科讲师,每周1小时,月薪国币10圆;更接受大中公学高中新文艺学科教员的聘书,每周一次,月薪(车马费)仅仅3圆2角;还在黎明中学兼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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