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期(1922-1926)
中国知识阶层带有“士大夫”习气,经常出于清高“耻言钱”或出于隐私“讳言钱”。然而在五四运动的先知先觉中,鲁迅第一个透彻地阐明了“钱”的意义。
他的名言:
钱——经济,是最要紧的了。自由固不是钱所能买到的,但能够为钱所卖掉。……为准备不做傀儡起见,在目下的社会里,经济权就见得最要紧了。
(引自《娜拉走后怎样》)
为了捍卫自己的经济权,在20年代中,鲁迅参与了北京教育界向北洋军阀政府索取欠薪(简称“索薪”)的韧性斗争。
民国时期,中央政府根据税收的划分,来确定各级教育经费。大学教育经费由中央负担;中小学教育经费由省市县地方负担;私立大学、专门学校及各学术团体的经费,由中央酌情予以补助。
中央财政收入分为两项:(1)由中央直接收入,包括关税、盐税、印花税、烟酒专卖、邮电铁路等。(2)由各省国库收入,如地税、厘金等,上交给中央政府。从理论上说,各种重要税源均为国家收入;但实际上,关税用作外债担保,关税之盈余作为内债整理费,盐税作为债款基金,盐税之盈余陆续抵押所剩有限,印花税滥售贱押,烟酒税大多被各省截留。于是,国家收入并不能得到确切保障。
中央教育经费主要靠中央政府拨款,其数量一般随中央财政收入的多寡而增减。财政紊乱和入不敷出,就使本已偏低的教育经费捉襟见肘;北洋军阀横行,有限的教育经费也难保证专款专用。
1912年4月,教育总长蔡元培在与部员谈话时强调:“国家无论如何支绌,教育费万难减少。”接着,蔡元培在向参议院宣布政见时提出了筹措教育经费的建议:专门教育经费,“取给于国家税,或以国有财产为基本金”;普通教育经费,“取给于地方税,或以地方公有财产为基本金”《蔡元培全集》第二卷,第156、164页。。
为补充国家教育经费的不足,民国初年政府还积极鼓励私人办学,并制定了一系列捐资兴学的办法。如1913年教育部颁布《捐资兴学褒奖条例》,规定对捐资兴学和捐助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宣讲所等文教事业者,由政府给予嘉奖。尽管当时经济建设尚未步入正轨,政局动荡,教育经费的投入有限,但教育当局在筹措和保障教育经费方面所作的努力,可谓用心良苦。
1917年后,由于军阀混战,军费开支浩繁,教育经费多被挪用。按1919年中央预算,海陆军费用占预算支出42%,而教育经费却不及预算支出的1%卢绍稷:《中国现代教育》,商务印书馆1933年版,第156页。。许多学校因经费短缺而难以维持,更谈不上发展。当时教育界人士发起教育经费独立运动,要求政府急速筹集全国教育基金,指定特种捐税作为教育专款,由专设机关保管,并实行特别会计制度,保障教育经费的数量和专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