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序:愿税收宪政的思想之花遍地开放01

这是我的第二本时评、随笔文集,与我第一本集子《李炜光说财税》(河北大学出版社)的出版只间隔一年。并非我的“产量”有多高,而是那本书容量有限,不少文章没能收进去。没能收进去的文章,加上一年多来的数篇新作,就组成了读者朋友面前的这本《税收的逻辑》。比较上一本文集,有些话题依然在谈,如治税权归属、人民代表大会职能、纳税人权利、减税政策等,又增添了一些新的话题:如税收伦理、公共支出归宿、预算拨款权、预算法修订、公民意识与自由、央地财政关系、收入分配改革等等。本书对预算的公开、透明问题非常重视,专门用了两章加以探讨,以至于当初起的书名是《别挡了我的阳光》,可能由于编辑觉得概括性不强而弃之未用。

税收学历来被视为官府之学,给领导出谋划策之学,寻找政策依据之学。这种认识并不全面。税收是国家权力和纳税人权利的交集点,而非政府单边之事,所以它也是民间之学,与亿万众生之图存、之福祉、之未来息息相关。所以,公众(纳税人)对赋税的认识和看法,也应该在税收学的研究范围之内,而不是像现在这样游离其外。如阿马蒂亚·森所说,你不能凭一部分人的富裕和局部的繁华来判断整个社会的快乐程度,你必须了解草根阶层的日常生活。我觉得他是说给每一位学者或决策者听的,关键是我们是否听得进去。

对政府职能,亚当·斯密给定的核心内容是:保护国家安全和个人安全、建立基本的法律秩序、保护产权、促进技术进步、建设和维护私人无力做或不愿做的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政府用保护和正义职能来交换收益,其职能上限由国家设定的目标和政府面临的约束来决定。他还特别强调了节俭的价值,主张政府不能让人民感到财税负担沉重。这些也是一国公共财政应具备的基本内涵。在公共服务问题上需要加以澄清的一个观念是,公民需要什么样的服务,政府就必须提供什么样的服务,而不是政府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公民就必须接受什么服务,没有别的选择。就这么一个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道理,现实生活中却远未成为人们的共识。

本质上,财税是一种国家基本政治权力的来源和配属问题,这是财税问题的“根本”,中国财税改革的所有盲点和难点,不在别处,就在这里。弄懂了其中的奥妙,长期困扰我们的许多谜团都会迎刃而解。可惜,这么多年过去,不少专家还是在与之相反的道路上行走——追求政策措施的枝节微末很是卖力,却遗忘了赋税的根本问题。中国长期奉行的财政理论——国家分配论,其实是一种帝国性质的理论,财政资源的所有权非常明确,是国家——其实就是政府本身。在中国,国家与政府两者始终没有分开——分开的理由和事实都未曾出现过,以至于很多人至今还弄不清它们是否应该分开,应当创造税收新思维的学界也没有认真地进行理论澄清。对这个问题,我的理解是,人民对财政资源的所有权和统治权,加上政府对财政税收的治理权,只有这两者的结合,才是“财政”的全部内容,并构成一国政治权力的核心部分。“财政权”和“财政治理权”并不是一回事,不少学者把它们混淆了。此外,税收也不只是一件可用的工具,税收里有正义,有人性,有光明,有善,还有爱,而这些,也是我国税收学术探讨和教学所拒绝的内容。

相比于传统社会,当代社会拥有最先进的信息技术,国家的威慑镇压力量壮大到极致,财政征敛和消耗的能力亦随之无边际地膨胀,并不断以张扬的气势进行外部展示。所谓“国之利器不可示人”(《道德经》)的说法早就被统治者们抛弃掉了。相对而言,民间经济主体、纳税人维护自身财产权利的能力不是更强,而是更弱了。生活中常见凌驾于公民权利之上、任意侵犯纳税人利益、肆意损耗侵吞国家财政资源的恶劣事件发生,说明给国家征税和用税的权力划界的必要性更加迫切,也更加艰难了。

其实在中国,公共财政、租税法定主义、预算公开等说不上是什么新鲜东西,清末时官产学各界就曾大力推动这些改革,一些领域还取得了不小的成果。当时已日落西山的清王朝自己设立的资政院就曾大幅度削减清政府1911年的预算,即使拿到现在来说也是了不起的进步之举。既如此,清王朝为什么还是一步步地陷入了绝境?这样的问题,就不是今天那些以“出谋划策”为己任的学者们所能回答的了。几天前刚刚在上海的一个会议上与不少同行交流,大家的一个共同感觉是,公共财政在中国虽然已推行了13年之久,却变得“越来越不像了”,意思是我们与公共财政的距离不是越来越近,而是越来越远了。

的确,中国推进宪政民主改革的难度,怕是比一百年前小不了多少。表面看,政治权力的绝对权威已逐步被淡化,再也难以独步天下,似乎大家都是改革的支持者,但一到实践层面,分歧立马就表现出来,这一点在预算公开问题上表现得再清楚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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