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导并参与全国运动会(1)

作者:孙海麟/主编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张伯苓是旧中国举行的七届全国运动会的积极倡导者和参与者,在这七届全国运动会中,他一直担任大会总裁判,其中有成功也有失败,他对规范近代中国体育运动,制订裁判规则,培养裁判队伍,都有着不可磨灭的历史功绩。

清末时期,中国近代体育主要是以兵操为代表的学校体育,社会体育很少。1898年(清光绪二十四年),在北洋大学堂总办王少泉、总教习丁家立的倡议下,邀请天津北洋水师学堂、武备学堂和电报学堂等代表队,在天津举办了全国最早的一场校际竞赛。1902年,天津又举行了全国最早的各校联合运动会。此后,烟台、浙江、长沙、南京等地相继举办校际运动会。

1907年,张伯苓带领学生参加了天津基督教青年会在南市举行的运动会,其中一名学生取得了跳高第三名。不久,在张伯苓的倡导下,私立南开中学堂举办运动会并附设津埠小学运动会,专约全市各小学校学生到会比赛,优胜者由南开备赠奖品。从此,改变了小学体育竞赛无人问津的状况,活跃了天津小学体育运动。

1910年10月18日,时任天津基督教青年会董事的张伯苓,与北京青年会总干事格林、上海青年会体育干事埃克斯纳等人,共同组织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学界运动会。这次运动会有华北队20人、上海队40人、华南队28人、吴宁(苏州、南京)队31人、武汉队21人,共计140名运动员参赛,每日观众4万余人。比赛项目主要有田径、足球、网球、篮球四大项。田径分高等组分区赛、中等组分区赛和全国各校联合赛三种。计分方法为,第一名5分,第二名3分,第三名1分。各项总计得分最高的队夺得冠军锦标,奖励一座银杯,单项前三名者依次奖励一面金、银、铜牌。辛亥革命后,这次运动会被追认为第一届全国运动会。它已具有近代大型运动会雏形,为以后历届全国运动会奠定了基础。

第一届全国运动会成功举办后,张伯苓、王正廷等又开始积极筹办第二届全运会。由于没有政府支持,他们只得再与一直热衷发展中国竞技体育的基督教青年会合作。1914年5月21日至22日,张伯苓等联合北京体育竞进会名誉秘书、北京基督教青年会干事、美国人侯格兰德(A.H.Hougland),在北京举行了第二届全国运动会。运动会参赛者分东、西、南、北4部,东部(华东)选手50余人,西部(华西)选手30余人,南部仅有来自香港的2名网球选手,北部(华北)选手50余人,运动员共140余人,全部为男性。选手都佩有黄、红、绿、白不同颜色的标带,用以区分不同的地区。本届运动会的比赛项目参照远东运动会确定为田径、足球、篮球、队球(排球)、棒球和网球6项。田径赛每项取前3名,计分采用“三、二、一”制(全能采用“五、三、一”制);网球第一名3分,第二名2分;其余球类项目只取第一名5分。比赛结果:华北队获得田径、篮球、棒球、队球及网球双人锦标,华东队获足球锦标,华南队获网球单人锦标。

1924年,身为全国业余运动联合会会长的张伯苓联合武汉体育界人士,共同筹办了第三届全国运动会。运动会于5月22日至24日在湖北武昌举行。当时的湖北督军是北洋直系军阀肖耀南,为了捞取政治资本,他对这届运动会表示了支持,拨款修建了运动场和游泳池。这次全运会分华东、华南、华西、华北和华中5个代表团,香港及南洋的华侨亦派有代表参赛,运动员达300余人。比赛项目中男子增加了游泳,另有拳术、体操等表演项目。这届全运会第一次有女运动员参加,项目为篮球、排球、垒球,均为有奖品而无锦标。这次全运会第一次设立了团体操表演,第一次把“码”制改为“米”制作为丈量单位。各大区在赛前举行过30多次预选赛。运动会受到远东运动会的影响日趋正规化。在总裁判长张伯苓的提议下,除游泳和棒球有几名外国人担任裁判外,其余工作人员全是中国人,可称之为中国人自己举办全运会之始,反映了“五四”运动后从外国人手中夺回体育主权的斗争已初见成效。比赛结果:华东得足球、棒球、网球双人锦标;华北得田径、篮球、网球单人锦标;华中得游泳锦标;华南得足球锦标。因华北获田径锦标,依竞赛规程规定,华北队获本届全运会总冠军。

1924年,中华全国体育协进会成立后,曾确定每两年举办一次全国运动会,并在第三届全国运动会后,议定1926年举行第四届全国运动会。但终因北伐战争的爆发而未能实现。后又议定1929年10月在广州举行,不久又接到国民政府训令,决定这届运动会与1930年4月至11月在杭州举办的西湖博览会同时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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