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比较经济组织:对离散组织结构选择的分析(2)

离散结构分析(DiscreteStructuralAnalysis)

离散结构分析这一概念是由Simon引入比较经济组织的研究当中的(1978:6~7)。他注意到:经济学的发展超越了其核心 价格理论以及价格理论关注的焦点问题:商品和货币的数量。我们注意到 一个转变:从高度定量的分析(其中边际均衡分析扮演着重要角色)转向更加定性的制度分析(比较各种可供选择的离散结构)

进行上述分析通常不需要精确的数学工具或者边际计算。一般说来,与说明两个边际数量相等所需要的条件相比,更为粗略、更为简单的方法便足以证明两个数量不相等。那么,究竟什么是离散结构分析?这种分析方法之所以被运用,难道仅仅是因为 目前还不存在一种(令人满意)的方法能够用一定范围内连续的变量来描述组织的特征 (Ward,1967:38)?或者说是有着更深层的理论依据?

在支持离散结构分析的各种因素中,我关注如下几点:(1)企业不仅仅是市场的简单延伸,而且还运用了不同的手段,(2)离散的契约法之间的差异为定义每一种治理形式提供了关键性的法律支持,(3)边际分析关注二阶条件而忽视一阶的最优化。

A 不同的手段(DifferentMeans)

虽然经济组织研究主要是处理市场和市场机制问题,但它也面临着一个棘手的现实问题:大量经济活动发生于企业内部(Barnard,1938;Chandler,1962,1977)。但是可以想像,在企业内部已提不出新的最优化问题,因为技术在很大程度上是决定性的 企业的规模主要由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所决定,企业仅仅是一种按照技术的条件将投入转化为产出的工具 因为在企业内也存在着市场机制。我已经在其他地方驳斥过这种技术观(Williamson,1975)。因此,主要考虑第二种观点。

与vonClausewitz(1980)关于战争的观点类似,我认为层级制度不仅是一种契约行为,还是一种契约机制,一种通过其他手段对市场关系进行的延续。比较契约分析的挑战在于分别分析并阐述这些不同的手段。像下文所说的那样,每种可变的治理形式 市场、混合制、层级制 都是由相互支持的特性所共同界定。许多假想的组织形式从未出现过,或者很快就消亡了,因为它们兼备各种互不相容的特征。

B 契约法(ContractLaw)

把契约法应用到经济组织研究中的思想,已经在其他的地方做过尝试。(Williamson,1979,1985)。虽然在本文有一些重复,但是本文与以前的分析有两个显著的不同。首先,我提出如下假设:每种一般的治理形式都需要得到不同形式的契约法的支持。其次,支持层级制度的契约法形式是具有自我控制的(forbearance)特性的。

古典契约法(Classicalcontactlaw)。古典契约法适用于法学和经济学的理想交易 靠明确的协议迅速达成,以容易界定的业绩来结束 (Macneil,1974:738)。在这种交易中,双方的身份并不重要。 稠密 市场(Thickmarkets)是这样一种市场:单个的买者和卖者之间并不存在相互依赖的关系。相反,二者能够以可忽略的成本相互转化。如果契约被一期期地延续,那只是因为目前的供应商可以持续地满足现货市场的报价。这种交易仅通过货币来实现。契约法以一种极其法律化的方式进行解释:如果正式的条款与非正式的条款(例如书面协议和口头协议)之间出现了争议,就以较为正式的条款取代不那么正式的条款,而这些交易的特征就是契约法的规则被严格地应用于艰难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古典契约法支持自发的市场组织形式并与之保持一致(Macneil,1974,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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