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古典契约法和免责条款(Neoclassicalcontractlawandexcusedoctrine)。新古典契约法和免责条款使交易双方免受严格执行契约的限制,它适用于这样的契约:契约中交易仍然是自发的,但是不能忽视双边依赖性。如果提前终止契约或不恰当地坚持契约会对一方或双方造成负担,这时意见的一致就会非常重要。感觉敏锐的双方会排斥古典契约法,而转向新古典契约法的体制,因为这更有利于持续发展,并有利于提高适应程度。
如下文所述,新古典主义契约法支持混合的缔约模式,缔约双方保持自主,但契约受弹性缔约机制的调节。例如,公用事业管制中,公用事业企业和顾客之间的关系受到管制代理机构的调节(Goldberg,1976;Williamson,1976)。另外一个例子是互换协议或互惠交易中双方经历相似的困境(并且做出相似的回应)(Williamson,1983)。特许经营是另外一种保持半自治的方式,但需附加支持条件(Klein,1980;Hadfield,1990)。推而广之,长期的、不完全契约需要特定的适应性机制,以便遇到意外干扰时可以有效地重新安排并保证效率。
困扰分三种:非重大的、重大的、极重大的。非重大困扰是指调整对效率的影响很小而无法补偿其调适成本。由于较小困扰而重新安排的净收益是负的(如下文所述)。这是因为调节需要经过论证和审查,而论证、审查的成本会超过预期收益。
中等程度的困扰是新古典主义契约法的适用对象,即与KarlLlewellyn的 作为框架的契约 概念相关的交易。Llewellyn(1931:737)将契约看做是 高度适应能力的框架,几乎从未精确阐明实际中的工作关系,但却给出了框定关系变动的一个粗略指标,契约可作为存在疑问时的指导,并且当关系终止时充当最后评判的标准 。Nevada能源公司和西北贸易公司之间长达32年的煤炭供应协议表明了新古典契约所运用的弹性机制。契约中的部分内容如下: 如果发生了不公平情况可能会损害一方利益时,双方负有同等责任立即采取必要的、有诚意的行动,有效地采取对策以纠正或调适这种不公平。在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关于不公正的书面声明的基础上,双方将联合行动,在书面声明提出后的60天内就此声明的不公平情况达成协议。经过调整后的煤价与市场价格相差超过10%,则产生一个可能需要仲裁的问题。提出不公正声明的一方应该在声明中涵盖必要的信息和数据以合理证实这一声明,并且要及时、免费地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的认为相关的、必要的信息和数据。如果双方无法在60天内达成协议,问题就应该提交仲裁。与古典契约相比,本契约(1)考虑了预料之外的需要进行调试的一些困扰,(2)提供可承受范围(±10%),此范围内调适的失效可以被消化掉,(3)有效调适要求信息披露以及信息的可证实性,(4)若自发协商失败,提供仲裁机制。
新古典主义契约在出现争论时求助于(至少最初是如此)仲裁而不是法庭判决,Fuller(1963:11~12)完整地描述了仲裁和打官司之间在程序上的差异:对仲裁者开放的 快速告知方法并不对法庭开放。仲裁者可以不时中断对证人的调查,要求双方中肯扼要地告知他以理解所得到的证词。告知可以非正式地进行,仲裁者和双方的知情人可以不时地中断调查。有时仲裁时会发生争论,甚至在各独立阵营内部偶尔也会出现分歧。最终结果往往是经过澄清,每个人都能更加理智地将仲裁进行下去。新古典主义契约尽管富有调适性,但它的弹性有限,当困扰愈发严重时,新古典主义契约面临着真正的局限。因为交易双方的自主所有权的地位会不断产生违约激励。通俗地讲,当坚持按照字面意义执行契约得到的 合法 收益超过了维持交易关系的贴现值时,就可以预期会有违背契约精神的不履行义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