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儿童权 更重要的是行动(1)

我们常说儿童是祖国的花朵,儿童代表了明天,代表了希望。但是一旦儿童没有了玩的权利,没有了户口权,没有了受教育权,没有了健康权 还配得上这些美好的用语吗?如果说儿童权利一般地需要法律关注,那么,所谓“黑户儿童”的权利就更需要法律的特别呵护

1.玩是孩子的权利

2007年1月1日,海口第五届“极限长跑杯”马拉松赛举行,再过6天才满8岁的女孩张××跑完全程,比女子组第一名(成人)仅多用时19秒。不久,小女孩的父亲又突发奇想,要8岁的儿童用“千里长跑过暑假”。7月3日下午,小女孩从海南三亚出发,途经海南、广东、湖南、湖北、河南、河北,最终8月26日到达北京,全程近3558公里。看到这些报道,我心里实在高兴不起来,我仿佛看到了在街头卖艺的儿童,看到在成人操纵下乞讨的未成年人。

巧得很,我的资料里记录了一个与此事几乎一样、只是结果不同的事件。2006年5月,5岁的印度男童辛格参加了一项赛程达70公里的马拉松赛跑,终点设在西孟加拉国邦首府加尔各答市。他的举动引来儿童权益保护者的非议。结果,辛格在跑了65公里后被医生制止而退出比赛。一年后,印度警方再度禁止已满6岁的辛格参加一项在印度东部举行的100公里马拉松步行,并援引政府禁令称这种运动对儿童来说纯属“折磨”。但警方的决定招致辛格母亲、教练以及近50名支持者在这条公路上静坐抗议。辛格的教练表示,律师已就政府禁令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他们的静坐会持续下去,直到法庭作出判决。但是不管怎么说,辛格的比赛是被禁止了。

令少不更事的儿童参加如此大运动量、大多数成年人都视为畏途的马拉松运动,对儿童无疑是一种折磨,进行长达3558公里的连续长跑,则无疑构成虐待,它违反了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确立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原则有三条,第二条是“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它也违反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1条和32条的规定。第31条第一款规定:“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与儿童年龄相宜的游戏和娱乐活动,以及自由参加文化生活艺术活动。”第32条第一款规定:“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受到保护,以免受经济剥削和从事任何可能妨碍或影响儿童教育或有害儿童健康或身体、心理、精神、道德或社会发展的工作。”连续50多天的超负荷运动,无疑侵犯了儿童的“休息与闲暇”和从事“游戏和娱乐活动”的权利,而如此的运动,无疑是“有害儿童健康或身体、心理、精神”的“工作”,当然,它也违反奥林匹克运动的精神。

1990年8月29日,中国常驻联合国大使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中国成为第105个签约国。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中国加入《儿童权利公约》。1992年3月2日,中国常驻联合国大使向联合国递交了中国的批准书,从而使中国成为该公约的第110个批准国。该公约于1992年4月2日对中国生效,它已经是中国有效的法律,政府有义务制止小女孩父亲之流前述的近乎疯狂的虐待儿童的举动。

这种虐待儿童的行为其实在中国不在少数,那些儿童演的近乎残忍的杂技、所谓“天才儿童”的强迫性培养方式,都存在违反儿童权利公约之嫌。

2.儿童的户口权

没有户口的儿童。我国长期存在一种特殊现象:某些人因法律障碍无法办理户口。这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超生儿”;另一种是“非法收养儿”。它的产生不是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不想办户口,而是当事人的“被生出”或者“被收养”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而存在法律上之“不能”。据此,我称此类无户口人群为“法律黑户”。

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以户口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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