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儿童权 更重要的是行动(2)

利的国家,户口的不同甚至将公民分为具有不同权利的二等:农民与市民。至于没有户口,在中国事实上就等于不是公民,她或是他在法律上甚至没有任何权利。

因没有户口而产生的悲剧我们天天都能看到。我以前在苏州电视台一个节目里看到一个凄惨的故事:一个15岁的女孩因为没有户口而不能上学,准备提前“就业”,但最终还是因为没有户口而不能就业 就业同样需要户口,而她没有!看到如此不合理的制度,我曾就此给那个苦命的女孩写过一个E mail,托电视台转,题目是“拥有户口是您的权利”,结果当然是泥牛入海。

有心人只要在网上搜一下,类似的事多得不可胜数。黑户儿童的问题通常从上学开始,而后是就业,还有结婚。更为严重的是,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没有户口将寸步难行:不能办卡,不能买房子、汽车,不能坐飞机,不能住旅馆 没有户口他们将无法享受到一个公民应有的福利。说一句残忍的话,若干年后,等这些孩子老死了以后,是不是因为无户口可以注销而不能火葬,甚至不能入土为安?

近年来,这一问题虽然受到有关人士的关注,也有些地方采取“个案”办法“仁慈”地加以处理。例如,2006年,江苏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计生委等七个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解决我省公民事实收养问题的意见》,依据这一意见,无锡市各公证处准备为两类事实收养家庭提供法律服务。一类是,1999年4月1日前公民之间依法协议收养的,由收养人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后,持公证书到公安部门申报户籍登记;另一类是不符合《收养法》之规定,无法办理收养登记,如果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5年以上,收养人具有教育抚养能力,可向公证部门申请办理承担抚养责任公证,经公安部门调查核实后办理户籍登记。云南、山东也有类似善举。但是,解决黑户儿童问题的法律障碍仍然存在。依据现行法律,“非法收养”的仍然无法上户口,我不知道超计划生育的不交罚款是不是能上户口?

从立法意图来说,此类立法不是完全没有道理的,它的目的是从户口上把住计划生育的“关口”。超计划生育的不给办户口是直接的,非法收养不给办户口是间接的,它的目的在于防止有人借收养为名行超计划生育之实,与政府打“迂回战”。

立法者没有想到,此类法律的最大受害者其实是“生出来”和“被收养”的人。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立法的负面效应现在已经充分暴露出来。只要我们看到这一点(立法的主要受害人),这一立法的非理性就立马显现在人们面前:法律因“非自己所能控制的原因”而剥夺人(无辜的孩子们)的权利。在这一立法思维里,孩子们的权利实际上成为立法者向潜在的违法行为人施压的手段,成为一种“质押”。孩子们完全被工具化了!

从法律上讲,这一法律违反了国际人权法。《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第二款规定:“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一切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4条第一款规定:“每一儿童应有权享受家庭、社会和国家为其未成年地位给予的必要保护措施,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或出生而受任何歧视。”第二款规定:“每一儿童出生后就立即加以登记,并应有一个名字。”第三款规定:“每一儿童有权取得一个国籍。”现行法律剥夺超计划生育的孩子和非法收养的孩子的户口的规定,涉嫌对他们的歧视,直接违反了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立即加以登记”,就是有一个户口;至于国籍,当然必须有户口才能享有,没有户口,国籍权的行使就没有依据

这些法律更是严重违反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这一《公约》规定了三项原则:18岁原则、无歧视原则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该《公约》第2条第二款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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