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平等权 猴子、佛祖与平民(4)

这样的话:进步了吗?又进步了!所谓“进步”其实只是在等级制度中上了一个台阶而已。一旦吃尽千辛万苦上了几个台阶,他们就千方百计地想保住这个台阶制度,而不是使大家走到一个平等的“广场”上去。1980年代初,当潘念之、齐乃宽两位前辈讲立法平等的时候,立马遭到了铺天盖地的批判。十多年后,我的《市场经济呼唤立法平等》虽然没有招来大批判,但还是在法学界引起了“地震”。客气的朋友对我说:“呼唤”可以,“实行”是不行的。有的则责问:“立法平等了,法的阶级性怎么办?”

令人欣慰的是,平等正在成为事实上的立法指向,许多特权与歧视的法律正在从现行法律体系中悄悄退出。但是由于传统的将人等级化的法律意识形态根深蒂固,也由于既得利益作祟,宪法的平等原则远没有具体化为部门法的规范。特别是由于司宪制度的缺失,宪法的平等条款无法直接在司法中适用,这就使宪法平等条款常常被架空。

平等就其含义来说有两个基本的内容:一是规范的,二是事实的。我们历来只将平等理解为事实的平等。主张事实的平等没有错(当然不是绝对的),但是如果没有规范的平等作为基础,事实的平等不但没有正当性,也缺乏可行性。如果在规范上主张歧视,而宣称什么追求事实上的平等,那只能是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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