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种是定率征税,它不是按照企业的盈利情况,而是根据营业额的一定比例再乘上一个税率来计税。
比如说,某企业今年发生100万元营业额,亏损1万元,如果采用查账征税方式,那么企业就不用交所得税了。如果是定率征税的话,税务部门会给企业核定一个比例,比如说按照营业额核定为5%,就是5万元,再乘上27%,计算结果13500元就是企业应交的所得税。这种方式主要针对一些财务不健全的小企业使用。
第四,所得税征税时间也比较固定,包括季度预缴和汇算清缴。
季度预缴就是在3月份、6月份、9月份、12月份的时候企业向税务局预交所得税,但是这不一定是企业年终要缴的数额,在年终时税务部门会进行汇算清缴,就是算总账,按照所得税税法的规定,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后算清企业所得税。
第五,企业所得税是合理避税空间比较大的一个税种。我国增值税税率一般是17%,所得税的税率是33%,从税率上来看,所得税比增值税高了很多。但是,我国税收收入的第一大税种是增值税,而不是所得税。
从某种意义上讲,流转税的避税空间比较小,企业所得税则不同,企业所得税从年初的1月1号算到年末的12月31号,计税时间长,环节又多,所以避税空间相对较大,因而合理避税在企业所得税的领域中发生得比较多。
“白话”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产品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其对象涵盖所有工业企业、商业企业,适用于内外资的所有企业。
增值税实行价税分开计算方法。我们普通人比较习惯于价税合一的概念,比如,到商场买一件商品花了2000元钱,商场会开具一张零售业的发票,这个发票是价税合一的,2000元钱中其实含了增值税,是增值税加上商品本身的价值共计2000元。而从增值税的角度看,该商品的增值税是2000/1 17×17%=290 6元,价格是2000-290 6=1709 4元。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有4%和6%两档税率。
一般纳税人交纳增值税,有17%、13%、10%和7%等几档税率。税务部门对一般纳税人在年销售额上有一定的要求,年销售额方面,对商贸企业的要求是180万,工业企业是100万,小型工业企业是30万。
新设立的公司会遇到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问题。老板可以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关于怎样选择,从财务角度考虑,这里有一个具体的建议。
如果适用6%的税负,销售产品的增值率低于55 54%的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合算,增值率高于55 54%的企业申请小规模纳税人资格合算。如果适用4%的税负,那么销售产品的增值率低于30 77%的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合算,增值率高于30 77%的企业申请小规模纳税人合算。
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在生产型增值税中,对于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允许抵扣。目前国家在东北地区已经开始试点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其目的主要是为了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因为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企业固定资产比例很大,允许固定资产抵扣的话,国家要少收不少税,从某种程度上来看这是一项税收政策的优惠。
税务部门采用的增值税稽查方法,最常见的是计算机选案,即根据一系列财务指标的状况,由计算机挑选出指标异常的企业进行稽查。
这涉及企业财务水平问题。对企业来说,应对税务稽查的上策就是不被稽查,不被列入可疑企业的范围。
怎么能做到不被稽查呢?
从财务角度看,企业必须进行账前消化,采用目标控制做账法,了解税务部门设立的基本财务指标,不能突破这个底线。如果税务部门设定的税负是1%,税负1%以下的企业就要受到稽查,企业做账时一定要注意这一点。
例如,2003年,某地税务部门有一个稽查标准:营业额500万元以上,税负低于1%的企业全部被列为稽查对象。
税务部门为什么这么定呢?
这就是遵循的“抓大”原则,营业额比较高,同时税负比较低的企业逃税的嫌疑就大。
第二种稽查方法是随机抽查。
第三种是举报,只要举报有依据,税务部门基本都要查。
举报发生的原因很多,例如老板没有处理好和财务人员的关系,或者没有处理好业务关系,都有可能被举报。这就要求企业老板在处理社会关系时尽可能地谨慎、圆融。
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同行的恶性竞争:你干得好,我干得不好,我给你举报一下,查查你,你实力下来了,我就上去了。
第四种稽查方式就是转办情报交换。
涉及比较大的案件时,不同地方的税务部门要转案。2004年,某地区发生了一起比较大的虚开运输票的案件,案值高达2亿多元。我国对增值税实行全国联网认证,所以虚开增值税票被查出的风险较大。而运输票是不需要进项税认证的,抵扣额为7%。该企业开票金额达到2亿多元,开票对象分布在北京、上海、大连、深圳等几十个城市。北京的税务机构查出问题后,将信息传递到其他地方的税务部门,这就是转办情报交换,涉及大案的时候税务部门一定会进行情报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