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劳动法基本问题(13)

(三)工资的支付

【典型案例】

李某大学毕业之后受雇于某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李某月工资为2 000元。李某上班发工资后,却发现自己的工资卡上每个月只有1 600元。经询问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李某被告知该公司员工的工资每月一直只按80 010发放,其余的20%工资即每月400元由公司年底再一次性加以结清。

在该公司工作4个月之后,由于认为自己的专业能力无法得到充分发挥,李某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公司同意之后,李某即到公司办理相关离职手续。但是李某发现公司没有将少发给其工作的个月期间20 010的工资1 600元补发给自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这1 600元需要等到年底再领取,即使是员工离职也一样要等到年底和其他在职员工一起领取。李某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立即补发所欠的工资。

问题:李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核心法规链接】

《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重点内容解读】

《劳动法》对工资的支付有严格要求,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工资支付形式

《劳动法》明确,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在我国,法定货币为人民币。用人单位不得因为所发放的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的市场价格等同于约定的工资数额,从而主张以非货币的形式发放工资。同样,用人单位也不得以经营困难,货币资金短缺为由,主张以非货币形式发放工资。因为发生经营困难,货币资金短缺,无法全数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责任在于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劳动者在此种情况下,仍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发放工资。

2.工资支付对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是劳动者本人。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本人如果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3.工资支付时间

工资是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最重要形式,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依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之所以将支付工资的周期规定为一个月至少一次,是为了让劳动者获得报酬的周期不致过长,从而影响了劳动者的财务安排和生活。当然,实行小时工资制、日工资制、周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的工资也可以按小时、按日或者按周发放。对于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如果劳动合同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工资的发放通常是在工作时间,如果工资的发放日正好遇上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未能至少每个月支付工资,或者超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支付工资的时间发放工资,即构成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即属于“无故拖欠”。但下列两种情况不属于“无故拖欠”:(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除此之外,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4.工资支付金额

劳动者履行了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用人单位相应地就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所谓的“克扣”

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当然在下列情况中,用人单位因为有相应的正当理由减发工资,因此其行为不属于克扣:(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包括:(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在上述情况中,用人单位并没有自行减少工资支出,而是全额支付了工资,只是根据有关规定将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直接缴纳给税务机关以及其他债权人。

如果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01。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5.工资支付纪录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主要制度变化】

《劳动合同法》明确将《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支付令制度引入了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中,赋予劳动者快捷请求司法救济的途径。所谓的支付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申请,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债权人申请运用支付令需要满足两方面条件,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是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如果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劳动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劳动者在申请书中应当写明请求给付劳动报酬的金额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劳动者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其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劳动者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工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支付令;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的申请不成立的,可以裁定予以驳回。

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劳动者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可以看出,申请支付令相较于提起有关工资问题的诉讼或者仲裁,具有便利、快捷的特点,十分有利于劳动者及时、快速维护自身权益。

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的书面异议,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支付令这一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劳动者可以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就劳动报酬纠纷请求仲裁或者起诉。

【案例分析】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本案中,该公司一直只发给员工月工资的80%,其余20010年底结清,这种做法明显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工资应当按月支付的规定。因此,应当立即补发欠发李某的四个月工资的200/0。况且,李某已经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并已经获得了公司的同意,开始办理离职手续。对于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我国劳动法规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因此,本案中李某提出的请求无论从哪一方面来讲,都是合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立即支付迟延支付给李某的1600元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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