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自焚家产的百万富翁(1)

日本自1937年卢沟桥事变,发动大规模侵华战争之后,日本各大财团、大小资本家、商人,以及无业游民,均把中国当作淘金之地,相继来到北京、天津、上海等大中城市,开办各种企业、公司、商店,夺取矿产资源开发权,以各种手段进行经济掠夺。而早在1932年,日本于扶植“满洲国”的同时,就取得了东北三省及部分内蒙的政治、经济、军事各个方面的控制权。在日本关东军参谋部1932年6月拟订的《指导满洲国纲要(草案)》中就有下列规定:

属于满洲国的铁路、主要水路、港湾和航空,由帝国(日本)加强管理,并委任某公司负责经营。

一般产业开发,由满洲国自行担任计划统制。但根据帝国的国防和国民生活的观点,分清由我方掌握指导地位的产业和应该属于满洲国经营的产业,其中,关于制铁、制钢、炼油、重要煤矿、电力、轻金属、烧碱、硫胺工业以及帝国的农业移民,由关东军加以统制、指导,并由满洲国政府所经营及其直接委任的公司等另以实施。

因此,在东北,日本人开办的各种会社、公司、商店与内地相比,更是多如牛毛。不少日本人赤手空拳来到中国数年后,便成了腰缠万贯的富翁。

然而,日本宣布投降后,这些发了财的人的损失,与普通日侨相比,也巨大的多。虽然其中有些人趁日本败局初定时逃回国去,但更多的人则仍留在中国,经受由巨富变为赤贫的痛苦。因为国民党陆军总司令部“政字第二十一号”训令中关于“日本在中国私人产业暂行处理办法”规定:

下列各项产业,应由政府接收:

甲、不论战争前或战争中,以公司、会社所经营之产业。

乙、战争中以强力占有之产业。

丙、中国法律所禁止之产业。

这项规定,使几乎所有“高等日侨”的产业被划进接收的范围。但是,中国军方的对日侨的另一项规定,却让这些人钻了空子,那就是允许侨民向日本办理汇款。

于是,北京、天津、上海等地的一些日本商人开始大拍卖,以将商品换成货币。一些工厂主,则以厂内的产品、货物折价支付工人的工资,以将应支付的工资款存入银行,或汇往日本。有一些工厂、洋行的老板觉得反正财产无法带走,不如做做人情,向中国职工大发面粉、布锭、白糖、日用品等。名曰:“特别花红”。有的老板干脆让职工随便拿取。当然,他们只是表面上慷慨大方,其实内心痛惜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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