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合资购房(3)

不过,倒按揭一般是针对“现金穷人、房产富人”的人士特别设计,使用目的也非常清楚,是为了释放住房中凝聚的巨大价值作为养老保障金,以期解决这些老年人守着大额房产却是生活困顿与窘迫。“合资购房、用房还贷”则反其道而行之,是为哪些“现金富人、房产穷人”的人士特别设计。目的是为着解决守着大额现金却居住狭小、生活质量很低,却又顾虑养老不敢随意花用的状况,为此而采取的一种特殊融资方式。

“合资购房、用房还贷”模式的贷放对象,是每期有稳定可靠的养老金收入,也希望将居住环境很差的小面积住房,换取较好的大面积住宅,享受晚年幸福生活的人员,是针对60岁以上老年人购买新房,但苦于资金不足时而专门设计。贷款发放的具体思路是针对所购买房屋的大小及所需要金额,订出老人和贷款特定机构各自支付的份额,由老人向特定机构申请按揭贷款,再加上自有资金购入房屋,将该套房屋购回并长期自行居住。最终用住房还贷后,该房屋的产权及使用支配权完全转归特定机构所有,特定机构将该房屋出售收回原发放贷款的本息并赚取利润。老人参与这一贷款模式时,应保证每期有固定的养老金收入用于日常生活费开销,否则就无法申请这一贷款。

合资购房,用房还贷,对贷款机构和合资者个人而言,都是有积极意义的。个人获取的效益,一是在合资购买房屋中优先居住生活的收益;二是合资业务中因房价上涨获得超额投资收益的分成。需要为此承担的代价,一是为购买住宅事先需要的一次性出资,这笔出资对已步入退休期的老年人而言份量颇为不轻;二是合资业务中可能发生的投资损失。在作具体判断决策之时,对这些相关成本费用与效益的计量、计算,并给予科学的内涵界定,就是非常必要。

(五)合资购房、用房还贷养老的特点

“合资购房”又称为“购房贷款,用房还贷”,这种贷款模式同一般购房贷款模式既有相同点,又有较大差异。本房贷模式的操作办法,是银行一次性贷出全部款项,供贷款人购房运用,贷款者平日不必归还任何款项,只是到最终死亡时用住房产权转移的方式向银行还贷。这种房贷模式的特点可表现为:

1.年龄资格限制。一般购房贷款的申请人,都是年龄低于50岁或55岁的中青年人士,老年人因偿还能力弱等,被限制放贷;“用房还贷”模式则是专门给老年人开办的,在老年人购房资金有短缺时,给予的一种特别融资手段。

2.还贷手段差异。一般住房贷款是借入货币,并于整个贷款期间用货币资产归还贷款本息;“用房还贷”模式则是借入货币,最终的还本付息并非是用货币,而是到借款人死亡时用抵押的住房资产归还。

3.贷款利率差异。一般住房贷款的利率很为清晰,事先即给予明确;“用房还贷”的利率则无法事先计量,更为确切的是应当称为投资收益率,完全以银行最初贷放出的款项,同最终收回住房变现价款的差额作出决断。

4.还贷期限差异。一般住房贷款的贷期是事先规定,并按约执行;“用房还贷”模式则很难明确限定贷款期限。它可以是贷期明确,到期必予归还,但更可能是随借款人的实际存活余命而定,借款人实际死亡之日就是该贷款到期之日,事先无法给予明晰。贷款期限不固定,完全以贷款人最终死亡为界限,这一期间可能只有数年,也可能长达数十年。

5.还款额度明确与否的差异。一般住房贷款于到期时,应归还贷款的本息为多大,事先可以根据贷款的额度、利率和期限明确计算;“用房还贷”模式因系用借款人死亡时遗留的房产还贷,要事先明晰时期无法确定又随时处于价格波动状态下的房产的价值,尤其是当这一不确定的时期往往会在10数年或20多年之后时,房地产的价值波动状况更难以预期。

6.属性及运作机制差异。一般住房贷款主要是一种经济行为,完全依照市场经济的运作机制;“用房还贷”模式因系专门为老年人购房养老而开办,故应具有一定的政策福利色彩,国家财税政策应当对此事项以相应的税费减免优惠。

7.经营风险差异。一般住房贷款的风险很小,“用房还贷”的风险则很多,如住房最终变现、房价波动、预期寿命、适用利率、规划拆迁等种种风险。

8.还贷方式差异。一般住房贷款是整贷零还,一次性贷款然后在整个贷期内分期还款,具体还款有等额还本付息法、递增或递减还本付息法等多种模式;“用房还贷”的操作可称为整贷整还(类似于定期储蓄中的整存整取),在整个居住期内也即该老人的整个存活期间,不需要每期支付购房贷款本息,而是于贷款期满时一次性还本付息。

合资购房、用房还贷养老的特征,简单而言,就是“整笔贷款,借期内不必还贷,身故后用住房还贷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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