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合资购房(2)

一般而言,大多数的老人手中是拥有了一定数额的积蓄款项,但如靠这笔积蓄款完全支撑买房开支,显然还有相当欠缺。虽说每期有足够的养老金收入支付日常用度,但却苦于没有较适意的居住环境。如考虑独资购房,款项尚有不足,或只能继续居住在面积小、地段差、环境劣、功能少的旧住房里,不能适心适意。那么如何来满足这一需要呢?在此状况下,能有特定机构的贷款资助,应是很合适的。这是现实生活中大量发生,却又为大家不大关注的。

对这些问题的深刻揭示及有效地解决办法,正是我们应当给予重点探讨的。

(三)老年购房养老的思路创新

姚女士应当如何做法,才是最为明智的呢?笔者特提出如下的新举措,供姚女士和类似的老人参考:

1.姚女士用这笔12万元的积蓄款住进养老院,或档次较高的老年公寓。对老人养老而言,应是最为理想。对无儿无女无牵挂,又喜欢过群体生活的老人更为合适,可保证晚年生活得舒心适意。

2.用这笔款项办理养老寿险,每期再从寿险公司取得款项用于租房和养老。如此做法可保障晚年的物质钱财不会发生短缺,即使因岁数延长也有寿险公司给予支持,个人不会出现“财政恐慌”。但住房条件的改善就难以谈到了,这是一大缺憾。

3.用这笔钱财同其他关系亲近的人员合资购买住房,同时签订合约。合资买到的住房也由姚女士首先入住,一直住到寿终正寝为止,等姚女士死亡后再将该住宅的产权和使用权完全交付与对方。这可称为“合资购房,顺序居住支配”。双方各自出资的比例,则应由大家仔细协商一致,为避免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最好再由公证处给予公证服务。

4.如欲使本合资购房业务举办地更为郑重、规范,减少一般合资购房中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合资购房的对方也可以是银行、寿险公司或房地产公司。这就是以下将要说明的“合资购房、用房还贷。”

这里提出合资购房事项,并非现实生活中已经大量开办,还只是笔者目前正在研究的一个新事项。我们可以设想一种机构与个人的联合购房协议,即由银行与老年人共同出资购买一套房子,这套住房也是由老人首先居住,一直住到寿终正寝为止,待老人死亡后再将该住宅的产权和使用权完全交付与银行所有并自由处理。

本模式的基本操作程序,可以表示为:⑴银行向某人发放住房抵押贷款;⑵某人持贷款再加自有资金若干购买住房(实质上也可称为银行与某人合资购房);⑶某人拥有该套房屋的产权并长期居住该房屋;⑷某人死亡后,住房归银行拥有;⑸银行出售或经营该住房,用售房款或经营收益补偿原出资款;⑹银行计算在整个期间的投入与产出的收益或亏损。

如某乙今年65岁,单身,月养老金收入1500元,货币积蓄3万元,完全足用,在市区有30平米旧住宅一套,所住地段为市中心一小胡同,拥挤、噪音、污染,居住环境不佳,适逢政府规划拆迁。某乙收到政府补偿款15万元,决定到某老年公寓购买新住宅养老,但因钱财不足,现向保险公司提出合资购房的申请。预期某乙尚有余存寿命12年,经计算,某乙与保险公司各出资15万元,购得该公寓价值30万元的60平米住宅一套。按约定某乙首先居住该住宅,待某乙死亡时再由保险公司全盘接收该房产。如上方案可称为“房产置换+合资购房”。实际操作后,某乙的居住环境质量大为改善,住宅面积扩大、功能健全、生活无忧。某乙身故后,保险公司取得该住宅的全部产权。

银行是否全然不能为老年人购房提供贷款呢?并非完全如此。如老年人贷款是用来买车、旅游观光、买家用电器,或要上老年大学申请助学款,都系纯消费项目,无法保证保值增值,并在缺乏资金时强令要求归还的。贷款买到的住房,则完全可以用来抵押和担保,即使在申请贷款无从归还时,也有该套住房作为还款保障。这里提出“合资购房,用房还贷”的贷款模式,事实上是有相当市场,能够对老年人购买住房、舒适养老发挥重大作用的。

(四)合资购房、用房还贷养老模式的介绍

沈阳《晚情报》记者李晓梅撰写文章,认为《购房养老把好选房关》。文中谈到:据相关资料显示,沈城50%左右的离退休人员有购房需求,他们或者想住得更舒适、更宽敞;或者希望离儿女近些,以便更好地得到亲情的抚慰;或想离公园、广场近些;或希望楼层更矮一些……那么,老年人应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住房呢?他们购买新房的愿望是很充足的,但购房的资金从何而来呢?

住房按揭贷款是大家都很清楚的,倒按揭则还刚刚提上议事日程。本房贷模式呼吁金融保险部门推出一种新的金融产品,这种新金融产品是将我国目前盛行的住房按揭贷款,与美国出现的一种专用于老年人被称为倒按揭的贷款品种相结合。这两种住房贷款组合一起,即形成一种新的房贷模式,即我们这里谈到的“合资购房,用房还贷”,又可称为“按揭贷款买房,倒按揭养老”。“整笔长期贷款,到期用房还贷”,就被提出并期望给予很好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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