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而百,百而一(13)

4.儒家执政理念何时了

法家经典论述“法生德”

法家除了严格界定了家庭伦理与社会公德,还主张“法生德”,这与儒家树立虚假的圣人道德模范,主张“德生德”完全不同。晋法家经典《商君书》在论述为法生德方面很全面,我们引述如下。

《商君书》指出,空谈仁义没有意义,只有法治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仁义。《商君书·画策第十八》上说:圣人能发现社会发展的规律,所以他统治民众,就像利用高低地势控制水流一样,又像用易燃物品的干湿来控制火一样。所以说,仁者能对别人施加仁慈,却不能使别人变成仁人,有道义的人能够爱人,却不能使人们互相爱,因此,光凭仁义道德是不能治理好社会的。圣人一定有让天下人信任的品德,又具有让天下人不能不信任的法律。所谓的道义,是说作为臣子定要有忠心,作为儿子一定有孝心,长幼之间有礼节,男女之间要有别,不同于道义,就是饿死也不能苟且吃饭,就是死也不能苟且偷生。这才是有法可循。圣明的帝王不重视道义而重视法律,而且法律严明,君主的命令一定能贯彻执行,才可以。(原文:圣人见本然之政,知必然之理,故其制民也,如以高下制水,如以燥湿制火。故曰:仁者能仁于人,而不能使人仁;义者能爱于人,而不能使人爱。是以知仁义之不足以治天下也。圣人有必信之性,又有使天下不得不信之法。所谓义者,为人臣忠,为人子孝,少长有礼,男女有别;非其义也,饿不苟食,死不苟生。此乃有法之常也。圣王者,不贵义而贵法。法必明,令必行,则已矣。)

《商君书》还认为,只有以刑去刑、实现人与人之间互相监督才能维护社会道德,空谈“仁义”的唯一结果就是“残暴”。《开塞第七》中有:成就王业的国君,把刑罚用在人民将要犯罪的时候,所以大的奸邪才不产生;把赏赐用在告发犯罪方面,所以小的罪过也不致漏网。治理人民能够使大的奸邪不产生,小的罪过不漏网,国家就治理好了。国家治,就必定强。一国这样做,他的国家就可以安宁。两国这样做,战争就可以稍稍停止。天下都这样做,最高的道德就会重新建立起来。所以我认为杀戮、刑罚能够归于道德,而“义”反倒合于残暴。(原文:故王者刑用于将过,则大邪不生;赏施于告奸,则细过不失。治民能使大邪不生、细过不失,则国治。国治必强。一国行之,境内独治。二国行之,兵则少寝。天下行之,至德复立。此吾以杀刑之反于德而义合于暴也。)

、齐法家在论述“法生德”方面走得更远,他们一方面反对以“爱民”用民,另一方面明确指出“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管子·任法第四十五》)。《管子·法法第十六》中有:考察君主之所以爱民,乃是为了使用他们而爱的。为了爱民的原故,不怕毁坏法度,削减命令,那就失去爱民的意义了。单用爱民的办法使用人民,则人民不服使用,这是很明显的。善于使用人民的,他可以用杀戮、危害、劳累、饥饿、口渴等方法,用民者可以用这些手段,而人民没有考虑以为害己,是因为明王在上,道和法通行全国,人民都能舍弃爱干的私事而做不爱干的的公务。(原文:计上之所以爱民者,为用之爱之也。为爱民之故,不难毁法亏令,则是失所谓爱民矣。夫以爱民用民,则民之不用明矣。夫至用民者,杀之危之,劳之苦之,饥之渴之;用民者将致之此极也,而民毋可与虑害己者,明王在上,道法行于国,民皆舍所好而行所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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