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而百,百而一(11)

代表汉法家治世理念的御史们则持相反的看法,他们认为一家之中,父子、兄弟之间,就像身体各个部位相连一样,动一个关节都连着心。所以如今从关内侯以下,实行五家连坐,各家互相窥察,出入互相监督,做父亲的不教育自己的儿子,做兄长的不规劝自己的弟弟,还会是谁的责任呢……背着千钧重物,去登极高的山峰,站在悬崖峭壁上,面对看不到底的深渊,虽然有庆忌那样的敏捷,孟贲、夏育那样的勇敢,也没有不胆战心惊的,因为他们知道如果掉下去,必然粉身碎骨,肝脑涂地。所以没有被火烧伤过的人,不敢用手去抓火,因为看到过有被烧伤的。没有被刀子伤过的人,不敢用手抓刀刃,因为看到过有被割伤的。那些人已经知道做了坏事,一定要受到惩罚,而且要连累父兄,必然感到害怕因而学好。所以,制订法律,就好似面临百仞深谷,以手去抓火,用脚去踩刀刃一样,老百姓就会害怕而不敢去犯罪了。慈善的母亲之所以有不成器的儿子,是因为小的差错总不忍心管教。严厉的家庭中没有蛮横的奴仆,是因为管教得紧。现在如果不提倡像严厉的家庭那样管制下面人的办法,而去学慈母那样迁就不成器的儿子,那就糊涂了。(《盐铁论?周秦第五十七》原文:一室之中,父兄之际,若身体相属,一节动而知于心。故今自关内侯以下,比地于伍,居家相察,出入相司,父不教子,兄不正弟,舍是谁责乎……夫负千钧之重,以登无极之高,垂峻崖之峭谷,下临不测之渊,虽有庆忌之捷,贲、育之勇,莫不震慑悼栗者,知坠则身首肝脑涂山石也。故未尝灼而不敢握火者,见其有灼也。未尝伤而不敢握刃者,见其有伤也。彼以知为非,罪之必加,而戮及父兄,必惧而为善。故立法制辟,若临百仞之壑,握火蹈刃,则民畏忌,而无敢犯禁矣。慈母有败子,小不忍也,严家无悍虏,笃责急也。今不立严家之所以制下,而修慈母之所以败子,则惑矣。)

最早将“亲亲相隐”原则纳入法律体系的是反对“纯任德教”,主张“霸王道杂之”的汉宣帝,但似乎还保留着长辈有举报晚辈的监督责任。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盐铁会议召开15年后),汉宣帝颁布了著名的“亲亲得相首匿”诏令:父子之亲,夫妇之道乃是天性,即使遭遇到灾难祸害,还要冒死来设法保全亲人性命,实实在在是有颗相爱的心彼此联系着,仁爱厚道到极点了,怎能违背它呢!从今日起,儿子隐瞒父母的罪行,妻子隐瞒丈夫的罪行,孙子隐瞒祖父母的罪行,皆不论罪。如果父母隐瞒了儿子的罪行,丈夫隐瞒了妻子的罪行,祖父母隐瞒了孙子的罪行,处以斩首之罪,皆上报廷尉得知。(《汉书?宣帝纪》原文: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此后代表家庭伦理“孝”的“亲亲相隐”原则开始了其长达两千多年的司法实践应用。《大清律例》甚至规定,子告父,若所告不实,即父无子所告之罪行,子当处绞刑;若所告属实,即父确有子所告之罪行,子亦须受杖一百、徒三年之罚。

后来国人将“亲亲相隐”通过血缘关系扩展到了整个社会。人们可以不顾社会公平互相提携,可以不顾国家利益隐瞒事实……

今天,每当提及法家,总会有一些人站出来为儒家辩护:“法家不错,但后面要站个大儒,不讲德教不行”;“教化为治,刑法助治,偏废其一,国必衰亡。中国历史上关于德刑辩证为治的经验教训例子非常多”;“要讲以德治国,不能光以法治国,有阳也要有阴,此乃天下至道”等等。这些话表面上会打动很多人,其原因大致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如上面所论述的,一些人错误地认为法家在个人修养和家庭伦理上反对儒家;二是有些人不了解中国历史,看不到儒家是中国越来越衰弱的体制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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