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论其他之自然律(1)

由第二之自然律,即“人类各舍其为和平障碍之权利”,乃引起第三律焉:即人类应履行其已成之约是也。盖无此律,则约为具文,而人人仍各充分行使其对一切事物之权,而战争无已。

故此律也,实为正义之源泉。在人自为战之世,既无所谓约,即无所谓不义。及约之既立,则背之即为不义矣。故不义之解释,即不履约是也,而非不义者,则为义。  

夫有互赖之约而双方各有不履行之惧,其约不为有效。然其为惧之因,乃由无一权力者以督之,故此时亦无所谓不义。及此督责之权既立,则负约之所得,将不敌其受刑之所损,由是公道得保,而义与不义之名称兴焉。学院派对于义之解释为“义也者,乃常存之志意,给与人人以其己有者也”,故“己有”之界未定,则无所谓不义;而国家未立,则人人可物物而有之,则无所谓“己有”。故义之为物,即遵行有效之约是也;而约之有效,乃因有国权而使然,有国权,然后能强人之履约而公道生焉。  

愚昧之徒,其心不知有义,甚且宣之于口,以为人人皆能擅自为谋,则约之立与不立、行与不行,彼自能就其利于己者而行之,不为不合理也。若而人者,固知有所谓约,亦知约之或践或违,又知践者则名为义,违则称为不义矣;特以为不义之行,往往正为己身之利,于是上帝之存在,可以不信也;而他人之讥谤利害,可以不问也;天国之赏,可以豪取也;盖取之而无害,则何为不可,既无害,则非错误,既非错误,则非不义;且纵不义,而为利,则又何恤焉。自世间有此种议论,而大恶乃有获美德之名者。于他事也,皆不许人之背信,独以背信而得国,则从而怒之。故外教之人,既知尤比德神曾废其父而自王矣,乃犹信尤比德为正义之拥护者,而法学家寇克氏亦曾云世子以叛逆得位,其即位仍为合法。由是言之,太子弑父王而代立,其行虽可名为不义,然不能认为违理。盖人无不为利己之行,其利于己,则固合理矣。虽然,此种议论,皆属谬误。  

夫此问题,不可以无治之世之口头的允诺相比也。今既有政府,而一方对于其约或已履行矣,则试问他方究以履行之为合理乎?抑以不行之为合理乎?予则以为行之为不反于理。盖第一,设人为一事,而其事如不遇意外之变动而必为害者,即令此意外果实现而转为其利,然此事之行,终不得谓之智;第二,在人人相战之世,除自身之智与力,固莫可赖以自卫矣,今既有团体之存在,则人人将仰赖于团体之保障,乃斯人顾以欺其同袍为得计,则尚得望人之助之乎?故凡破团体之约而自以为合理,则必为团体所驱除;即令其团体一时遭其欺蒙而犹容之,则不久亦必发觉而不之复容,而灭亡随之。故之毁其群约,而但冀幸于不发觉而见容,以此为安,宁得谓为合于自保之理?盖如是之人,一旦为他人觉察,必群起而攻之无疑矣。  

至谓天堂永久之福可以方术得之,此尤为不经之谈。盖天国唯有一途可达,第非为违约,而顾为守约耳。  

至于以叛逆而得国权,成者固多,败者尤众。即令成矣,而他人从而效之,又乌得为安。故叛逆之行,乃悖于理。故守约,正义也,乃合理之道,而不令吾人自戕其生也,故谓之自然律。  

方今有少数人,以为自然律者,非据以定今生之安全,乃据以定死后之福利者。故因是有以违约为可达此目的,而遂认为合理者。如认叛弒众所公戴之君主为义行者即是。虽然,身后之事,未易知也,违约之举,彼时如何受赏,更未可知也,为此想者,不过得之传说,或得之辗转传说,而以为说之者曾受神之启示而已,庸可恃哉!故违信不得称为合理的或自然的法则。  

又有承认守约为自然律,而谓有例外者。如对于倡邪说者及屡背约者,皆是。但此亦不合理,盖假使因一人之罪而吾人之约便可毁,则斯约即自始不能成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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