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我想取得至少四类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经验,原因之一是因为要想胜任税法领域的工作,必须在几个领域内都有一定的基础。于是,我先是领略了刑事法庭的唇枪舌战,又带着敬佩之情欣赏了大法官法庭上精确的表述,然后又研究了公司法的细节。有了这些经历之后,我越来越自信地认为税法将是我的长项:它能够和我对政治的兴趣结合起来;税法还是理论和实践的切实结合;并且,还有一点我们非常有把握——搞税法绝不会缺乏客户,因为税法太过复杂,并且变化频繁,许多客户都急于找人帮他们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学习、观察、讨论、最终实践法律,这些经历对我的政治观点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这方面,我可能确实有点不同寻常。熟悉法律的人通常会对什么事情都有点不屑一顾,至少会使人在某种程度上有点玩世不恭,但是对我来说,熟悉法律使我更加深刻地理解了“法治”的丰富内涵,而“法治”正是保守党人挂在嘴边的一个词。
通过在大学期间以及更早一些的阅读经历,我已经形成了一个非常明确的观点,即一个自由的政体和一个不自由的政体的区别是:法治是第一位的,而权力则是第二位的。但是,这种“法”的本质是什么?它演变的过程是怎样的?它为什么在英国有根深蒂固的基础,而在别处的基础却那么浅呢——正如近代历史已证明的那样?我当时学习的法律教材总体来说并没有给出这些问题的答案,但这些教材中所阐述的法律原则却让我不断地想到这些问题。同样,当我读到英国法律形成阶段那些伟大的判例时,我对英国的法院为英国的自由奠定基础的神秘的积累过程就越来越着迷了。
但对我影响最大的是A.V.戴西的作品——特别是他的经典教材《英宪精义》。多年来,戴西因为教条式地反对新的行政国家而一直受到人们的攻击,直到现在仍有许多学术评论家还倾向于这么做。但我却很快就对他的理论产生了共鸣——值得一提的一点是,戴西虽然是个法学家,但从内心讲,他却是一个典型的自由主义者。用戴西自己的话来说,“宪政精义”来源于“两个指导原则”,而这两个指导原则是“英国几代的政治家和律师有意识地不断努力逐渐总结出来的”。第一个原则是议会主权原则,第二个原则是法治。虽然有点不太恰当,但我还是把法治原则简单地总结为“国家法律的权威至高无尚”。不管是对戴西来说——他在1885年写出了这本书,还是对我来说——我在大约七十年之后的今天才读到他的作品,法治这一原则仍然具有很强的英国色彩,或者至少说是盎格鲁-撒克逊色彩。到了后来,在读了海克的两部代表作《自由宪章》和《法律、立法与自由》之后,我才真正认识到这一原则有着更为广泛的应用性。
当政治已经融入你的血液时,不管在什么样的环境下你都会再回到政治上去。无论是在阅读并思索戴西的著作时,还是在钻研复杂的税法时,或者是与法律协会中保守党协会的成员们讨论时政的时候,在我的脑海中占据中心位置的仍然是政治问题。因此,1954年12月当我听说奥尔平顿选区的候选人空缺时,我立即给中央总部打去电话,要求他们把我的名字报上去。当然,我知道奥尔平顿与我原来的选区达特福德挨着,离伦敦也不远。我参加了面试,并成为供最后挑选的候选人之一。和丹尼斯坐在候选人选拔大会的会场外,我听到当地的候选人唐纳德·萨姆纳(他还是当地保守党协会的主席)在演讲中提出的他成为本区候选人的决定性的理由,即奥尔平顿真正需要的是“一位真正了解这个选区的现状的议员——一个知道洛克斯博特姆(奥尔平顿旧名)的路况的人。”我和丹尼斯都放声大笑。但是,结果却是唐纳德·萨姆纳成为了该区的候选人。
我当然对选拔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感到非常失望,因为奥尔平顿原本可能成为我自己理想的选区。此时,大选好像越来越近了,而在大选之前再找到别的像奥尔平顿这样适合我的选区的可能性看来也是微乎其微了。于是,我给约翰·黑尔写了一封信,告诉他说我目前将“继续干我的律师,并且在未来的多年内都将不再考虑当议员了”。也许他比我自己更了解我,他在回信中说,如果肯特郡有一个有把握获胜的席位的话,希望我至少再考虑一下。但是我当时很固执,没有改变主意。当然,我也明确地表示,我随时都可以到选区去发表演讲,也会积极地参加大选的各项活动。
虽然我从总体上来讲是一个忠实的保守党人,但有时我也认为政府在废除社会主义、实行自由企业的政策的道路上还可以走得更远、更快一些。但是,要想让他们去说服公众舆论——或者,其实是说服他们自己——并不容易,就像要让他们相信更烈的酒口味更佳一样。实际上,到了1955年,虽然力度不大,但在取消控制方面已经有了许多进展,而在把已经国有化的工业重新转为私营部门方面取得的进展更大一些。食品配给制最终结束了,还采取了重大措施来恢复货币的可兑换性。钢铁业的国有化已经停止,公路运输企业也开始出售。最重要的是,从1951年以来,国有部门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正在逐年稳步下降。还有一个进展对未来具有重大的意义:英国广播公司对广播事业的垄断被打破了,而商业电视也开始出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