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观点被称为“报复主义”。根据边沁的观点,报复主义是一个一点儿都不能不让人满意的思想,因为它推动了遭受痛苦,却在幸福方面没有赢得任何补偿。报复主义会使我们增加而不是减少世界上不幸的总量。这并不是报复主义的“隐性”含义。康德就是一位报复主义者,他意识到了这层含义,并且公开地拥护它。在《实践理性批判》(The Critique of Practical Reason, 1788)一书中,他写道:
当乐于让爱好和平的人们感到烦恼和困扰的人最后得到公正的、善的打击,这当然是不幸的,但是,每一个人都赞同它,并且把它本身看作善的,即使从中没有更多的结果。
因此,惩罚可能会增大世界上不幸的总量,但是,根据康德的看法,那样也很好,因为额外的痛苦是由那些应得这份痛苦的人来承受的。
功利主义采取了完全不同的进路。根据功利主义的观点,我们的责任是去做增加世界上幸福总量的任何事。惩罚从表面上看是“一种恶”,因为它使某些人——被惩罚的人——不幸福,因此,边沁说:“如果它应该被允许,那么它只在能够排除一些更大的恶的情况下才被允许。”换句话说,惩罚可能被证明其有正当理由,只要它的积极结果超过了它所做的恶。
所以,对功利主义来说,问题是惩罚罪犯是否服务于善的目的,而不是简单地使他们受罪。功利主义者在传统上已经做出了肯定的回答。惩罚犯法者以以下几种方式有益于社会。
首先,惩罚为受害者和他们的家庭提供了安慰和满足。人们的感觉非常强烈,那些攻击、强奸、抢劫他们的人不应该逃之夭夭。当受害者知道攻击他们的人没有被抓住的时候,会生活在恐惧中。哲学家有时会忽略惩罚的这一正当理由,但是它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担当着主要角色。在实践中,法官、律师和陪审员对受害人的要求给予特别的关注。特别是,警察是否逮捕罪犯、地方检察机关是否起诉案件都依赖于受害者的愿望。
其次,通过拘禁罪犯,或者通过处死他们,我们使他们远离街面。街上的罪犯更少,我们就能期待那儿的犯罪更少。通过这种方式,监狱保护了社会,并且因此减少了不幸福。当然,这个正当理由不适用于惩罚那些还保持自由的违法者,比如,罪犯被判处执行社区服务的缓刑。
再次,惩罚实践通过威慑想要成为罪犯的人而有助于减少犯
— 135 —
罪。一些受到诱惑将要实施犯罪的人,如果知道他们将会受到惩罚,可能就不这样干了。当然,对惩罚的恐惧并不总是有效的,有时人们无论如何都要违法。但是,如果惩罚是可怕的,将会减少不端行为。不难想象,如果警察没有时刻准备抓小偷,一定会有更多的偷窃行为。由于罪犯的不端行为导致了受害人的不幸福,因此,通过威慑犯罪,我们就是在阻止不幸福。
最后,设计良好的惩罚体系,可能具有使做坏事的人改邪归正的效果。罪犯经常有情感问题,受到不良教育,并且没有工作。为什么不能通过着手解决产生犯罪的根源的问题来对犯罪作出反应?如果一个人触犯了社会规范,他对社会是危险的,并且可能首先被关起来以除去危险。但是,当他被关在监牢里时,他的问题应当通过心理诊疗、教育机会或职业训练而得到适当的解决。如果他能够作为一个有生产价值的人而不是一个罪犯回归社会,对他、对社会都是有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