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康德与对人的尊重(2)

因此,把理性的存在者仅仅作为其他有价值的事物之一没有任何意义。他们是一种存在者,“事物”只因他们而有价值,并且他们是使其有意识的行为具有道德价值的存在者。所以,康德得出结论说,他们的价值一定是绝对的,任何其他事物的价值都不可与之相比。

如果他们的价值是“无上的”,随之而来的是,理性的存在者一定“总是被作为目的而从不仅仅当作手段”来对待。这意味着,在最浅表的层次上,我们对他人有严格的仁慈责任:我们必须为促进他们的福利而努力;我们必须尊重他们的权利,避免伤害他们,并且通常总是“努力尽我们所能,促进其他人的目的的实现”。

但是,康德的思想也有更深的含义。我们所谈论的存在者是理性的存在者,并且“把他们作为自身的目的来对待”意味着尊重他们的理性,那么,我们从不可以操纵人,或者利用人来达到我们的目的,无论那些目的有多么好。康德举了一个例子,这个例子与他用来解释其第一版的绝对命令的例子有些相似:假设你需要钱,并且你想要一笔贷款,但是你知道你没有能力偿还它。在绝望中,为了欺骗你的朋友给你那笔钱,你想作出一个虚假的还钱许诺。你可以这样做吗?也许你需要钱是为了一个善良的目的——事实上,这个目的如此善良,以至于你让自己相信,撒谎是有正当理由的。然而,如果你对你的朋友撒谎,你就是操纵他,并把他“作为手段”来利用他。

另一方面,把你的朋友“作为目的”来对待是什么样呢?假设你说了真话——你为了某个目的需要这笔钱,但你不能偿还它,那么你的朋友可以自己下决心来决定是不是让你拥有那笔钱。他可以运用自己的推理能力,考虑自己的评价和希望,作出自由的选择。如果他决定为了你陈述的那个目的而给你钱,他就选择了使那个目的成为他自己的目的。因此,你就不是利用他作为达到你的目的的手段,因为那现在也是他的目的。这就是康德说“理性的存在者……必须总是同时作为目的而被尊重,也就是,作为能够将同一个行为的目的包含于自身之中的存在者”的意思。

康德的人类尊严概念是不容易掌握的,它可能是这本书中讨论的最难的概念。我们需要找到使这个思想更为清晰的方法。为此,我们将细致地考察它的一个最重要的应用。康德相信,如果我们严肃地对待人类尊严的思想,我们将能够以一种新的具有启发性的方法来理解刑罚的实践。这一章的其余部分就来讨论这个例子。

惩罚理论中的报复与功利

伟大的功利主义理论家杰里米·边沁说:“所有的惩罚都是损害:所有的惩罚本身都是恶。”他这样说的意思是,惩罚总是涉及恶劣地对待人,无论是剥夺他们的自由(监禁),还是剥夺他们的财产(罚款),或者甚至是他们的生命(死刑)。由于这些都是恶的,所以它们要求合理性的证明。这样对待人怎么可能是对的呢?

传统的回答是:惩罚作为一种“回报”罪犯恶行的方式而具有正当的理由。那些犯下罪恶的人,例如从别人那里偷了东西或者殴打了别人的人,应得恶待他们作为回报。这本质上是正义问题:如果某人伤害了其他人,正义就要求他也被伤害。正如古谚所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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