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康德与对人的尊重(4)

这种思维方式的逻辑结果是:我们应当放弃惩罚的观念,用更人性的治疗(treatment)观念来替换它。著名的心理学家卡尔·曼宁格(Karl Manninge)得出了这样的结论:

我们,社会的主人,一定要结束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游戏,在这种游戏中,罪犯愚蠢地沉浸在他自己与我们的敌对中。我们不能像他一样,鬼使神差地去实施野蛮和冲动的行为。由于权力产生的知识以及权力本身,我们不再需要令人恐怖的旧式刑罚学的报复。取而代之的应当是实行一种安静的、有尊严的治疗过程,对混乱的人进行改造,一旦这点得以实现,如果可能,在治疗期间还应当提供社会保护,以及得到到使其回归为社会公民的指导。

这些功利主义思想在过去的世纪里已经主导了英美的法律,而且至今,惩罚的功利主义理论仍然是占统治地位的正统观念。监狱一度只是监禁犯人的地方,已经(至少在理论上)被改造为改造中心,配备齐全的心理治疗师、图书馆、教育项目以及职业训练。观念的转变已经如此之大,以至于监狱这个字眼已经不再能容纳这样的变化,更好的命名是“矫正机构”,在那里工作的人被叫作“矫正官”。注意一下新字眼的含义——住在其中的人不是被“惩罚”,而是被“矫正”。事实上,监狱仍然是一个粗鲁的地方。美国的监狱可能被描述为“罪犯大学”更好,因为罪犯不是得到了矫正,——在那里人们变得更坏。然而,其程序被假定为恢复性的。功利主义的理想竟然取得了完全的胜利。

康德的复仇主义

与所有的正统观念一样,功利主义的惩罚理论也有反对意见。大多数反对意见实际上是实践方面的,虽然人们已经对恢复程序付出了努力,但是它运行得还不是很好。例如,在加利福尼亚,为了“矫正”罪犯已经比其他地方做得多了很多,但该州的累犯率仍高于其他大多数州。也有一些反对意见是基于纯粹的理论考虑,至少“回到康德去”这样的考虑就是如此。

康德蔑视“功利主义的蛇行似的兜圈子”,因为,他说这一理论蔑视人类的尊严。首先,它让我们盘算如何利用人来作为达到目的的手段,而这是不允许的。如果我们监禁罪犯是为了挽救社会的安宁,我们就是利用他们而实现另一些人的利益。这违背了“一个人应当从不只是被作为从属于其他人的目的的手段来对待”这一最高原则。

并且,“矫正”的目的虽然看起来足够高尚,但实际上只是试图把人们塑造成我们认为他应当成为的样子,这就侵犯了他们作为自主地决定他们想成为哪类人的存在者的权利。我们确实有权利通过报复他们来回应其邪恶,但是,我们却没有权利试图通过操纵他们的人格来侵犯他们的尊严。

因此,康德完全不同意功利主义对惩罚的证明。相反,他讨论了惩罚应当为两个原则所制约。首先,人们被惩罚仅仅是因为他们犯了罪,而不是别的什么原因:

法律的惩罚从来不能作为推进其他人利益的手段或者从关注犯罪者本人和社会公民的角度来管理,在要任何情况下都一定要施加于因其犯罪而要受惩罚的个人身上。

其次,康德说,根据罪犯的罪恶程度而适当地惩罚罪犯是重要的。轻微的惩罚对轻微的犯罪来说就足够了,但对于严重的罪恶,严重的惩罚就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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