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重起用被降(免)职的领导干部(2)

但是,如何重新起用被降(免)职的领导干部确是一个不能回避的严肃问题。重新起用被降(免)职的领导干部不外乎两种情况:一是原处理决定不当,需要纠正;二是原处理决定正确,但干部本人改过自新,已堪当起用。

在重新起用的过程中至少要注意以下几点:

重新起用被降(免)职的领导干部,需要有严格的组织程序。属于原处理决定不当的,要对当时作出决定的全部依据重新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取得新的确凿证据后(取证需形成书面材料备案),方能改变原处理决定,按规定及程序重新作出组织处理,这样既是对干部本人负责,也是对当时作出决定的组织负责。其实,这种情况可以采取更为灵活妥当的方法,通过组织考核直接任用或通过等额选聘的方式进行任用。属于原处理决定正确、但干部本人改过自新且堪当起用的,则可通过组织考核、竞争上岗等常规程序重新走上领导岗位。重新起用被降(免)职的领导干部,必须符合企业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政策要求或相关规定。

重新起用被降(免)职的领导干部,应重视进行民意调查。民意调查可分正式和非正式两种方式进行,对两种调查结果进行充分分析后,再考虑是否重新起用。对已经决定重新起用的领导干部,可考虑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结束并经组织考核合格后再予正式任用。

对重新任用的被降(免)职的领导干部,一般应考虑安排在非人财物岗位,待其工作业绩或工作状态确已稳定或有突出表现后,根据工作需要再予交流到相对重要的领导岗位。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干部,应给予宣传表彰,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以营造企业健康向上的用人导向。

结语:“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做人是做事的根本。假如一名领导干部在

品质上出了问题,那么这名干部也将几无可用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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