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制度用人”(1)

也谈“制度用人”

中国人用在辩论上的时间,总体上多于用在论证上的时间,而用在论证上的时间,总体上又多于用在行动上的时间。其实对企业管理来讲,只有行动才能说明一切。

“制度用人”是个新词儿,但意思比较老。

过去就有“变伯乐相马为赛场选马”之说。

这都是针对“以人选人”、“少数人选人用人”而言的。

似乎“以人选人”、“少数人选人用人”不是制度行为。

假如将这个问题提到法治与人治的高度,相信很多人会毫不犹豫地选择法治,摈弃人治。

其实,事情远没有这么简单。尤其对国企而言。

法治一定有人治的痕迹,人治一定有法治的因素。

没有人治的法治与没有法治的人治,同样不可想象。

不讲人治的法治,是僵死的法治。

不重法治的人治,是危险的人治。

“制度用人”这话没错,但要这样理解:制度必须切合实际,执行制度的人更要具备较高的素质和能力。

法规健全,并不意味着人人都能知法懂法不犯法;

法规不健全,也并不意味着事情就一定会一团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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