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权者的分肥原理(6)

 

运丁向州县增索“帮费”的名目包括:宣布提高“行月钱粮”、“水脚银”,在收兑漕粮前收一笔“铺舱费”,兑粮上船时收一笔“米色银”,开船离境时又收一笔“通关费”。根据嘉庆年间江苏的“帮费”标准,每条漕船的“铺舱费”、“米色银”、“通关费”合计起来大约要三百两银。加上“行月钱粮”、“水脚银”等,每船“帮费”估计达七八百两银。通常一个县都有十多条漕船,“帮费”总计往往超过万两白银。清代漕运,每船载粮一般不超过五百石,崇阳县漕额为七千石,可以算出崇阳的漕船有十四条左右,则一年“帮费”大致为万两上下,收上来的“水脚银”根本就不够用,还有“漕馆”开销也要一万两,不浮征勒折能行吗?

在“钟九闹漕”之前,崇阳县每漕浮收一万三千石大米,折银约二万六千两,再算上折钱征收的其他陋规杂费,一年的漕规收入不会少于三万两银。这笔远远超过正额的漕规,“漕馆”占了三分之一,“帮费”占了三分之一,收粮的胥役暗中侵占了一部分,剩下的叫做“漕余”,落入县官自己的腰包。像师长治那种“不计盈亏”收漕的知县,可谓绝无仅有。然而,这个不与民争利的知县,下场却很悲惨。

漕运线上游的食权者

白规、帮费、漕馆、漕余……每一种漕规的后面,总是站着一群贪婪的“食权者”:刁衿讼棍、漕帮运丁、大小官员、胥吏衙役。我翻过不少明清笔记,发现我们的祖先提及这些“食权者”时,总是将他们与爬虫猛兽相类比,称其为“毒蛇”、“虎而冠”、“贪狼”、“漕蠹”等等,反正不是食肉的,就是吸血的。这些代称其实透露了漕规分肥的秘密:谁掌握着加害能力,谁就具有分肥权。加害权之于“食权者”,恰如尖牙利爪之于肉食动物。

现在,我们可以将权力分肥原理描述得更完整一些了。第一,权力集团或隐权力集团的权力收益(比如漕规),取决于加害能力之间的博弈结果。比如,州县官吏对一般粮户而言,拥有显而易见的加害权,所以能随意浮收漕规;而当他们面对刁衿讼棍时,则是后者拥有一定程度的加害能力,所以又不得不心照不宣地忍受“漕口”的勒索。第二,由此例子可推论:加害权的大小总是相对的,在某一博弈格局中处于优势的“食权者”,转入另一个博弈情境,可能处于劣势。第三,再推论:如果利害关系发生改变,加害权能力失效,则权力收益的分配将重新调整。

除了上述州县官吏对于一般粮户与刁衿讼棍的态度变化,运丁在漕运线上的身份转换,更是生动地体现了利益格局因利害关系的改变而发生改变的权力分肥原理。

运丁在收粮的漕运码头上俨然如“太上知县”,作威作福,刁难官吏,强索漕规,而州县莫之奈何。但是,在漕粮收兑完毕、漕船离岸之后,特别是船过江苏淮安之后,运丁则“不虎而鼠”,从趾高气扬的“食权者”变成“首尾帖然”的被宰割者。

淮安是漕运总督(相当于主抓漕粮征运的中央特派部长)的驻地。凡湖广、江西、浙江、江南的漕船,在收齐漕米之后,编排成帮(通常几十条船编为一帮),沿内河—长江运抵淮安,接受总督衙门的“盘验”,即抽查、验看漕粮米色、数目是否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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