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权者的分肥原理(5)

 

食权者:州县上司与运丁

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秋,崇阳县新一任知县师长治匆匆抵任,准备开仓收漕。和他前任遇到的困境一样,粮胥们又纷纷托词推诿,不肯承办。师长治“辗转导谕,继之以威”,最后又承诺收漕的“造册、刷串、纸工、领斛、盘川”等经费都由他负责,粮胥们才答应出来办差。

师长治按新章程收漕,还允许粮户“自斛而不争较”,杜绝了粮胥克扣浮收之弊。众花户也踊跃完粮,“一月之间交纳过半”。不过,师长治也算过一笔账:如果照这样子收粮,收上来的漕项(每石米加收二斗二升以及水脚每两征钱四千六百文),仅仅够交纳按常例必须送给知府与督粮道的规费;如果算入上缴各级衙门的办事费、支付粮胥的纸工饭食钱和“仓规各费”,则即使师知县将他自己照例应得的那部分漕规、俸禄、养廉银都贡献出来,也是入不敷出的。至于县衙的办公经费、他个人的日常用度,更是毫无着落。所以师长治打定主意,不计较个人得失了,且收完这次新漕,图个安静之名,再另谋他就,总之崇阳这个地方,简直不是官待的地方,怪不得前任金云门要抽身而退。

从师长治估算出来的账目中,你一定发现了另一个寄生在漕运权力链条上的“食权集团”——州县上司,主要是知府衙门与督粮道衙门。作为“管官之官”,府道直接掌握着对州县官的合法加害或造福权,所谓“官大一级压死人”,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州县衙门每年浮收漕规,连“漕口”都可分一杯羹,上司焉能不参与分肥?这分润上司的漕规,还有个名堂叫“漕馆”。

“漕馆”究竟是一笔多大的数目呢?我们且根据师长治的账目来推算一番。崇阳县的漕额是七千石米,每石米加收二斗二升,总计可得到一千五百四十石漕项,按当时米价,折银约有三千两。这七千石漕额还要加征水脚银约三四千两(按每石米加征半两水脚银计算),崇阳县折钱征收,每两征钱四千六百文,官府收上制钱再按市价兑银,至少可得七千两。两笔漕项加起来,约有一万两银。由此可以推测,崇阳县每年送给府道衙门的“漕馆”为一万两银左右。

至于这一万两银具体如何分配,由于我找不到崇阳的资料,不妨以湖南的湘潭县为参照(湘潭的漕额是六千石,比崇阳县略少)。据洪振快先生的研究,湘潭知县每年送出的“漕馆”账目如下:知府与督粮道每人六百两;府道衙门的其他官员,每人数两至一百两不等,视其权力而定,共计约要五千两;各衙门的书吏也有油水,由于人数众多,也需要三四千两。合计起来,与崇阳县差不多,也是一万两上下。

除了分润上司的“漕馆”,县衙浮收的漕规,还要切出一大块用来贿赂兑运漕粮的漕帮,称为“帮费”,这又引出漕运权力链条上的另一个“食权集团”——漕帮运丁(又称旗丁、弁丁、漕丁、漕夫)。

运丁是漕运系统雇佣来搬运、押送漕米的苦力,属于社会底层人物,本来哪有收受知县大人贿金的资格?然而,在征收漕粮时,他们却具有挟持县官的隐权力,如果县官不给他们好处,他们就会借口“米色不合”而拒收漕粮,或者借故拖延开船的时间,将县官拖入“误漕”的风险中。由于州县与运丁分属两套不同的权力系统,县官管不到运丁头上,运丁不收米、不开船,州县拿他没办法。顺治七年(1650年),在苏州府常熟县,有一个叫做崔邦泰的漕粮运官统率运丁“玩漕勒赠,苛索无厌”,知县心中恼火,敦请他们快些收兑漕米,结果崔运官竟带着众运丁,各持棍械,大闹码头,还将知县殴打了一顿。县官要避免误漕受罚、运丁闹事,只好花钱消灾,满足运丁越来越大的胃口。

读书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