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权者的分肥原理(4)

 

另一边,大闹县城、勒刻征漕新章程的钟人杰、陈宝铭等人已经隐然成为一呼万应的地方领袖。他们又按照各粮户完粮的税额,以诉讼储备金的名义向众户收钱,每石米敛钱一千文,共收得四万余文,折银约有二三千两,折算成人民币则有四五十万元。

钟人杰等人在闹漕事件中充当了什么角色呢?首先当然是一个民间社会庇护者的角色,由于他们的领头抗争,崇阳县的粮户得以暂时免受粮胥盘剥。其次,应当承认,他们也是新权力格局下的得益者,闹漕成功之后,他们不但树立起前所未有的权威,也获得了真切可见的权力收益——二三千两白银。

前面我们已经说到,钟人杰既是生员,又是一名讼师,前一个身份使他具备了一般乡民所没有的社会威望与号召力,后一个身份则使他熟知官场内幕,晓得如何与官差斗法。这类刺头人物是各地闹漕的主要组织者,让州县官吏既恨且惧,他们也因此得了一个很不好听的名号:“刁衿讼棍”。

因为州县浮收勒折成风,每到官府开仓收漕之际,地方的“刁衿讼棍”就纷纷递状告漕,甚至一路告到京城。官吏忌惮他们滋扰生事——毕竟浮收勒折是帝国三申五令禁止的,事情闹大了对谁都不利,何况“刁衿讼棍”又不比一般粮户,他们不但见多识广,熟悉律法,而且在地方上势力根深蒂固,在官场中关系网也盘根错节,总之,其隐权力不可小瞧,招惹不得。所以州县长官为图个耳根清净、收漕平安,往往允许他们分肥漕规,即给他们发“封口费”。

这些染指漕规的“刁衿讼棍”,当时被称为“漕口”,为首者叫做“白头”。他们分到手的“封口费”,也有一个名目,叫“白规”(我们不妨理解为“白食的规费”),通常每次收漕,每名“漕口”可以分润数十至一百两银。在清代,一百两银足够一个小康之家一年的生活用度了,所以“漕口”又被称为“吃漕饭的”。有些州县,吃漕饭的竟有三四百人,每年州县要掏出的“白规”多达二三万两银,且沿习已久,成为牢不可破的惯例。

吃漕饭的“漕口”,换成我们的话来说,其实就是寄生在漕运权力链条上的一大“食权集团”。他们虽无收粮之权,却在某种程度上掌握着对州县官员的加害能力,授人以柄的县官只能承认他们具有分一杯羹的特权。否则,他们就“阻挠乡户完纳,或赴上司衙门,砌词控告”,轻则有损地方政声,重则坏了县官前程。

当然我们不能将钟人杰等人与“漕口”相提并论,因为钟人杰闹漕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分食漕规,而是要革除漕弊。他们通过闹漕获得的权力及收益,与其说来自其对官吏的加害能力,还不如说是来自对粮户的造福能力。

不过,出于对权力本性的悲观,我觉得一个地方的领袖从为民除害的英雄转变成为己谋利的“食权者”,也并非全无可能,清代官员樊增祥记述说:某些健讼的“刁衿讼棍”一经得逞,就会回去召集众粮户,说:你等能免遭粮蠹盘剥,都是我上控之功。借此勒收讼费——钟人杰、金太和等人不正是这么做的吗?而且,他们“从此声名一出,狡黠之吏役反结纳之,庸恶之官长亦畏惮之,而良民之受其鱼肉者,较贪官污吏劣丁蠹役而更甚十倍矣”。我们也不能说樊增祥所言全然是诬蔑之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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